关于加强天津市外籍中小学生在我市就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天津市外国中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津教委办〔2005〕5号)实行以来,我市的外国人员子女教育得到了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服务水平,规范管理中小学接受外籍学生就读工作,使之更加适应我市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县和学校的管理职责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中小学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确定分管领导、分管科室及具体负责人员,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接受外籍学生的规划,加强对所属学校外籍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中小学接受外籍学生继续执行《天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备案办法》(津教委国际〔2005〕12号)。经备案的中小学(以下简称备案学校)要建立健全外籍学生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校长的领导责任,确定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加强人员外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水平。
二、招生对象、手续办理流程及需提供材料
(一)招生对象。外籍学生包括在我市投资或正式就职并在我市居住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和以留学为目的到我市中小学就读的外籍学生。
外籍学生可直接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内备案学校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中小学外籍学生入学申请表》,经学校及区县教育局同意,即可入校就读,外籍学生来津前须办理JW202签证表。备案学校接受确有困难的,外籍学生可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由区县教育局负责调配其他备案学校安排入学事宜。
(二)手续办理流程。赴教育局(备案学校)咨询→家长(监护人)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教育局安排备案学校→学校通知学生参加入学考试并复核材料→学校办理JW202表或录取通知书→学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三)申请入学所需材料。外籍学生本人需提供有效护照、签证、旅行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国(境)外出生证明,在津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住宿备查卡等;外籍学生父母需提供有效护照、签证及外国人居留证件及职业签证等。
1. 对于以留学为目的到我市中小学的外籍学生,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备案学校要在首先满足本市学生、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并保证学校在校生不超员的前提下,酌情予以安排和录取。小学阶段原则上不接受此类学生。
2. 外籍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津未取得居留或暂住资格的, 必须在津委托有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做外籍学生的监护人,委托手续需经市公证处公证。在外籍学生申请入学时,其监护人需提供本人户籍和身份证明、承担监护人的公证书,以及外籍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等。备案学校要对其委托监护人的情况和在津居住情况进行审查。若发现有明显安全隐患的,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3. 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以及在津学习的外籍人员子女也可以按照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办法在津就读。
4. 作为引进人才来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子女和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回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等同本市户籍学生的收费标准,包括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5. 各备案学校应合理测算办学成本,积极与所属物价部门沟通。学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不得脱离监管。外籍学生收费以人民币为单位。
三、外籍学生的就学和结业
招收外籍学生的学校应按照《关于报送天津市中小学外国学
生管理信息数据库表格的通知》(津教委国际〔2012〕67号)要求,及时上报外籍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情况。
(一)课程设置。对外籍学生的教学一般按照我国现行的教学标准组织实施。汉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语言,外籍学生原则上应随班就读,不单独编班,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外籍学生提供汉语补习。外籍学生可选择不参加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考试。备案学校专门为外籍学生制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书面报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本区县教育局备案。
(二)毕业结业。外籍学生在备案学校就学,完成各科学业后,经考试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学籍管理。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备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四)安全管理。各备案学校要高度重视外籍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外籍学生安全保障制度和外籍学生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确保备案学校与外籍学生家长或委托监护人的联系渠道畅通。如有必要,备案学校可与外籍学生的父母或委托监护人签订入学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四、备案学校年检
备案学校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对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学校,主管部门将提出意见,并限期整改。各备案学校不得与非法留学中介组织合作招收外籍学生,在学校内单独办学。对严重扰乱我市外籍学生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将取消其接受外籍学生资格。
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本意见提出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市教育、外事、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外籍学生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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