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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村办幼儿园采暖及卫生间改造标准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天津市村办幼儿园采暖及卫生间改造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学前教育提升计划(2013-2015年)》,实施村办幼儿园的采暖及卫生间改造工程,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核准村办幼儿园采暖及卫生间改造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对村办幼儿园采暖和卫生间改造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村办幼儿园的采暖及卫生间改造坚持安全、适用的原则,要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条件,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各区县要保证幼儿园内现有园舍的安全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防火及疏散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及强制性标准。采暖及卫生间改造工程中凡涉及新建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 采暖设计

第四条 采暖设备

(一)园舍及卫生间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土暖气”采暖;严禁将土暖气炉安置在幼儿园舍内,并应确保采暖锅炉或土暖气炉安全使用。

(二)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70~95℃。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 室内温度适宜,活动室及卫生间温度不低于18℃。

第三章 幼儿卫生间设计

一、幼儿卫生间面积及卫生设备

第六条 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1有关标准。

天津市村办幼儿园采暖及卫生间改造标准1

第七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独立设置的卫生间不宜靠近餐厅,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米,宽度为0.40~0.45米,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0米。

(三)幼儿卫生间严禁使用沟槽。无论采用蹲式或坐式大便器均应有高度适宜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米×0.70米,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米。通道尺寸应保证幼儿安全,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的幼儿卫生间男女厕位宜合理分隔,3个班以上合用的卫生间应男女分设。

第八条 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2的规定。

天津市村办幼儿园采暖及卫生间改造标准2

二、建筑结构

第九条 室内净高要求

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8米。

第十条 地面构造要求

(一)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二)卫生间地面应易清洗、防滑、不渗水。

第十一条 门的构造要求

(一)独立卫生间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

(二)厕所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距地0.60~1.20米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2.为便于幼儿自己开、关,在距地0.70米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4.不应设置门槛和弹簧门;

5.外门宜设纱门,以防蚊蝇干扰。

第十二条 外窗构造要求

(一)为保证幼儿卫生间的私密性,幼儿卫生间的窗台距地面宜大于1.80米。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

第十三条 墙面构造要求

室内墙面宜采用环保光滑易清洁的材料,瓷砖护壁应至天棚,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内墙面粉刷应符合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

第十四条 天棚的构造要求

天棚应符合抹灰或吊顶的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化粪池构造要求

化粪池容积: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粪便的贮存时间,容积不得小于1.0m3。化粪池深度:有效深度不少于800mm,化粪池的上部应留有空间。

排粪管:坡度1/5(便器下口与进粪管下沿连线与水平面形成的夹角约10度)。

防裸露:出粪口应有盖,防止粪便裸露。

防浮:地下水位较高、整体贮粪池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浮。

防雨:贮粪池的上沿要高出地面100mm,防止雨水流入。

防臭:应安装排气管,其高度应超出卫生间屋顶面层500mm。

第十六条 为确保幼儿身体健康,建筑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其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的要求。室内环境防污染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执行。

三、给排水及电气

第十七条 给水与排水

幼儿卫生间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如不能保证24小时供水的园所,应设置足够容量的高位水箱。水箱位置宜置于室内高处,应安全稳固,没条件的可置于室外,但应做好防冻措施。幼儿卫生间排水管道应接入化粪池。

第十八条 电气

(一)应选用国家规定材质的电气材料,按国家规范安装或改造现有幼儿卫生间线路,并保证安全与质量。

(二)幼儿卫生间选用的灯具可采用白炽灯泡或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如选用荧光灯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四)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

天津市村办幼儿园采暖及卫生间改造标准3

四、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幼儿卫生间应有防蝇、防蚊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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