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本规划所称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儿童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发展需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996年,我市制定了以儿童为主体的五年发展规划,是推进天津儿童与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2001年,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我市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天津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我市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保护儿童权益的政策机制,强化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主体责任,有力促进了儿童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十年来,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全面实现,天津儿童和儿童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儿童生存状况的重要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儿童身体素质不断增强;教育现代化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儿童受教育水平持续提高;儿童权益相关的法规政策日趋完善,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儿童优先原则逐步深入人心,儿童生存发展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儿童各项权益有待进一步落实。教育资源配置有待进一步均衡;儿童健康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儿童享有的社会福利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儿童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事业发展的重大任务。
今后十年,是天津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时期。全市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努力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天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将为儿童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
本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儿童发展与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的实际情况制定,是今后十年天津儿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保障儿童优先职责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紧紧围绕天津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目标要求,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与天津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意愿的渠道,重视吸收儿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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