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外地来我市购房定居并调入市直属单位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和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政府特贴人员、正高职和博士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标准发放安家费;引进人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安家费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负担;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一半。(根据哈发[2004]8号第22条)
二、在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两院院士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用人单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外,市政府连续三年每月发给3000元和2000元的生活补贴。(根据哈发[2004]8号第22条和哈人联发[2005]8号)
三、对出站后调入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发放科研补助5万元。(根据哈发[2004]8号第22条)
四、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外国专家(包括海外华侨、港澳台人才),为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解决技术管理问题。经费资助标准: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总计资助标准上限为45000元/人。(根据外专发[2010]87号)
五、探索“一事一议”引进高层次人才。人才发展资金给予大幅提高,由3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主要用于我市重点领域、产业园区所需的高层次及急需紧缺实用人才的引进,对高层次人才在科研补贴、安置补贴等方面进行支持。具体支持额度视评估后情况而定。
六、兴建人才周转公寓。能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促进作用领域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以入住人才公寓。人才公寓产权转让作为引进人才的优惠条件之一写入合同。在哈工作满八年以上,公寓入住审验期均合格者,可进行公寓产权无偿转让。
七、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政策加分。到我市农村基层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事业单位招聘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再增加2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后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成绩加5分。(根据哈劳社发[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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