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为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省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龙庄伟 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李 靖 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教民 河北省教育厅厅长
成 员:闫春来 河北省教育厅副厅长
赵新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修起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赵文海 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
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落实岗位编制
根据国办发[2007]34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会同省编办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制定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编制计划,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编制限额内制定下达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聘用计划。要优先安排在有空编的中小学,可以利用自然减员空出编制指标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可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设立周转编制,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编制安排相应的就业聘用计划,确保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如相关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空缺,但未按规定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设区市不得组织新教师招聘考试。
三、促进就业,合理安排
(一)就业原则
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一般回省内中小学任教不少于十年,履行国家义务。
(二)就业方式
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省内中小学任教,采取“双向选择优先,组织安排为辅”的原则就业。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免费师范毕业生在省内中小学就业,可不参加当地组织的教师招聘考试。免费师范毕业生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就业:
1、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在河北省范围内有空余编制的设区市、县(市、区)所属中小学自行择业,达成就业意向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时由培养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将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报到证》直接迁至用人单位,并将其就业信息通报河北省教育厅。
2、每年寒假期间,由河北省教育厅组织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双选会,免费师范毕业生可与有空余编制的设区市、县(市、区)所属中小学进行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的,签订《就业协议书》,由培养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报到证》迁至用人单位。
3、免费师范毕业生经双向选择仍未达成就业意向的,由培养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报到证》迁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厅根据省内中小学师资需求情况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编制计划,按照工作需要并适当结合个人意愿,统筹安排就业,一般回生源所在设区市范围内中小学任教。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学生按违约处理。
(三)跨省就业
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就业,有以下特殊原因的,可以跨省就业:
1、到省外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
2、大学在读期间,家庭搬迁至省外的,由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3、所学专业本省安排就业岗位困难的。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跨省就业的。
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的,需经培养学校、就业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经河北省教育厅批准。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择业,仍须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纳入就业省份免费师范毕业生管理体系。
(四)基层支教
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限内,由各地市教育局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履约管理
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协议规定向省教育厅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省教育厅批准。省教育厅负责本省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五、建立督查机制
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培养选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
六、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查字典资讯网,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上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