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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安徽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统筹指导和协调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有关工作。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人社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市、县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市教育、人社、编制和财政等部门要在市级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统筹指导和协调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有关工作。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人社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市、县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市教育、人社、编制和财政等部门要在市级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二、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岗位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并会同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制订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和进人计划方案。中小学教师编制已满的市、县(区)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本地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岗后,按规定报所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进人报批手续,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并会同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制订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和进人计划方案。中小学教师编制已满的市、县(区)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本地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岗后,按规定报所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进人报批手续,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三、统筹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学校

(一)对与安徽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取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按协议到我省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培养高校审核、省教育厅批准。

(一)对与安徽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取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按协议到我省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培养高校审核、省教育厅批准。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采取双向选择和回生源所在市、县(区)统筹安排两种方式。基本程序:一是省教育厅在安徽教育网、安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公布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和当年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二是在全省范围内免费师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自主双向选择;三是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供需双选会;四是还未落实就业学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市、县(区)安排就业。

(三)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高校直接迁转至就业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户籍管理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迁转至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户籍管理部门。

(四)到市、县(区)所在地城镇及以上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当地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十年中小学任教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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