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广元市及青川县灾区中职学校转移到浙江省复学复课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教职成〔2009〕3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加强四川省广元市及青川县灾区转移到我省就读中职学生的管理,经商四川省教育厅、广元市教育局、青川县教育局同意,我厅研究制订了《四川省广元市及青川县灾区中职学校转移到浙江省复学复课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四川省广元市及青川县灾区中职学校转移到浙江省复学复课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已经转移到浙江就读的广元市及青川县中职学生(以下简称转移就读学生),以及在今后恢复重建期间继续转移到浙江就读的青川县中职学校学生。
第二条 转移就读学生来浙江借读性质为委托培养,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颁发仍由派出学校负责。来浙学生如中途提出要求回原学校学习,须经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共同商妥,并征得家长同意后方可返回。
第三条 转移就读学生在川期间和来浙途中的安全和管理由派出学校负责。在浙学习期间和返川途中的安全和管理由接收学校负责。派出学校与接收学校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学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做好相应工作。转移就读学生享有与浙江中职学生同等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浙江中职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违反管理规定者与浙江学生一视同仁进行惩戒处理。
教育教学
第四条 转移就读学生来浙均进入浙江省级重点以上中职学校就读,由各地按专业分类别单独编班或插班安排。
第五条 浙江中职学校须切实组织好转移就读学生的教学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要根据转移就读学生原所学教材、教学进度和学生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水平有针对性地安排好教学工作。
第六条 考虑到转移就读学生的实际情况,浙江中职学校须安排一定时间的适应性学习,如有必要可在暑假期间进行补课。考虑部分青川学生的高考愿望,高三年级的教材要与四川省独立命题的要求相衔接,由派出学校负责提供相关学习资料和信息。考虑到学生人数、高考报名、高考体检等因素,参加高考的学生在复习迎考阶段应返回派出学校进行复习迎考。
第七条 浙江中职学校要尽可能地组织和安排好学生的顶岗实习、校内外实训、社会实践活动和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试工作。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希望回家乡实习的,由派出学校负责安排并进行管理。
生活安排
第八条 浙江中职学校要妥善安排好转移就读学生在浙借读期间的校园生活。在宿舍安排、基本生活用品配置、食堂三餐准备上尽量考虑转移就读学生的生活和饮食习惯。
第九条 对转移就读学生,2008学年实行全免费教育,除免去学费、课本费和住宿费外,另给予每生每年3000元伙食补贴和1000元的生活补助。从2009学年起,转移就读学生享受与浙江中职学校学生同等的资助政策。
第十条 浙江中职学校要妥善安排转移就读学生来校之后的有关适应性活动,介绍浙江学校基本情况,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全面了解学生健康状况,了解学生生源地民俗风情和相关禁忌,安排本校学生与转移就读学生结对交友,并积极做好转移就读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
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新转移就读学生,由青川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向浙江方面提供学生名单和相关必要信息,指派专人负责护送,确保学生途中安全。带队教师负责向接收学校领导、老师及管理人员客观介绍学生情况,推荐学生干部人选,提出管理建议,协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派出学校要确定至少一名教师以适当方式,配合浙江中职学校做好学生在浙转移就读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与浙江中职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住宿、学习和相关活动安排,切实做好学生的稳定和心理疏导工作。派出学校负责建立转移就读学生的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时负责办理毕业证和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配合接收学校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推荐就业等工作,并负责参加高考学生返校等事宜。
第十三条 派出学校有义务与浙江中职学校共同调解借读期间学生间的纠纷,共同查处借读期间学生严重违纪行为和突发偶发事件,负责与借读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借读及完成学业期间的管理协议。
第十四条 转移就读学生在浙借读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认为不适合继续就读的,由接收学校提出,派出学校应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人身安全及医疗
第十五条 接收学校要加强对转移就读学生的管理,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偶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制订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浙江中职学校为每位转移就读学生在浙学习期间每年购买一份学生人身安全保险。接收学校参加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保险的,应把转移就读学生纳入。
第十七条 转移就读学生在浙借读期间如有急病或交通事故、校内外实习实训等导致意外人身伤害的,由浙江中职学校负责送医院救治等事宜,并及时通知派出学校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派出学校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转移就读学生在浙借读期间如因急病或交通事故、校内外实习实训等原因导致意外身亡的,由浙江中职学校与派出学校商学生家长共同处理。学生自己私自外出导致人身伤亡的,参照浙江中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转移就读学生在浙借读期间,享受与派出学校学生同等的医疗待遇,由派出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接收学校可视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其 他
第二十条 浙江中职学校要尽最大努力做好转移就读学生的帮扶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在浙安心生活,顺利完成学业。对有亲人伤亡的学生重点给予照顾和心理干预,同时把因灾致贫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学生毕业如愿意留在浙江就业的,浙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优先为他们推荐就业岗位。
第二十一条 广元市及青川县部分中职学生来浙借读是浙江和四川两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贯彻中央关于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双方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要本着平等、协作、友好的原则开展援助和受援工作,加强沟通交流和联络,认真负责做好这项工作。转移就读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接收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法中未涉及条款在实际工作中碰到问题的,由双方学校和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广元市及青川县来浙借读中职学校学生,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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