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惠安县下达指标要求初三在校学生分流进中等职业学校情况的通报闽教综〔2009〕1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近期,因泉州市的惠安县下达指标要求初三在校学生分流进中等职业学校就读,造成不少学生及学生家长信访,央视早间新闻栏目、《福建日报》等众多新闻媒体对此陆续进行了报道。据查,惠安县教育局去年底发出通知,向所属各中学下达占初中毕业生总数8%比例的县内中等职业学校保送生任务,并规定保送生被录取后不再参加全县统一组织的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县教育局将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后进中学予以通报批评。惠安县这种硬性摊派中职学校保送生任务的行为,引起了学生家长、初中教师的不理解和强烈反弹,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惠安县的错误做法,我厅曾于今年2月份和4月份分别下发了《关于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通知》(闽教基〔2009〕10号)和《关于督促做好“初二后分流”整改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基〔2009〕11号),督促惠安县按照《义务教育法》的原则规定立即进行整改。省政府领导也多次批示,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情况、严肃纠正。惠安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采取了明确的整改措施。根据我厅检查组5月份对惠安县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目前,惠安县教育局和学校已按照由学生个人意愿决定去留的要求征求了每一名保送生的意见,各中职学校均为保送生开设了初三下学期课程,教育局按政策规定免费向所有保送生提供初三课本,并告知所有留在中职学校就读的保送生都具有根据个人意愿参加中考的权利。
虽然惠安县在后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纠正,但这种下达指标要求初三在校学生分流进中等职业学校的做法,已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关于“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规定,侵犯了初中学生参加中考和自愿选择高中阶段学校的权利。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对惠安县教育局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规范办学的意识。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履行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中小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保证每位学生都能接受完整、合格的九年义务教育,严格按照省颁课程设置方案开齐开足课程,使适龄儿童、少年经过义务教育阶段系统的学习和训练,一方面能掌握知识、锻炼本领、提高素质,一方面也为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各初中学校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治理初中辍学工作,完善和落实“控辍保学”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明确责任制,把巩固学额工作落实到班级、教师。学校和教师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困生”,帮助他们克服学习困难,树立学习信心,不因厌学而辍学。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师资队伍的专业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办学吸引力,并完善控辍保学的报告和监测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将治理中小学生辍学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工作的意见》(闽政教督〔2008〕2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闽教职成〔2008〕36号)的规定要求,切实停止各种形式的“初中分流”,使每一位学生都能接受完整、合格的九年义务教育,并保障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的权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对象必须是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后的初中毕业生,中职学校招收春季班学生不得招收当年初中在校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采取措施,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确保我省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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