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教高〔2009〕86号
有关高校:
为规范我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确保完成创新基地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加快培养海西建设及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学位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建设管理(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确保完成创新基地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加快培养海西建设及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是指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学位委员会联合批准的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
第三条紧紧围绕海西产业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的重点关键领域,到2012年,争取建设好60个左右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使之成为我省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试验基地,成为培养高层次急需人才的示范基地,成为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创新基地建设内容包括五个方面:1、培养培训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人才;2、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3、推进科技创新;4、打造高水平创新团队;5、建立优质资源共享平台。
第五条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认真制定和实施具体建设方案,积极加强与研究力量强、实验设备先进的社会各相关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创建多种形式的研究生创新基地,促进研究生教育与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和文化建设紧密结合,构建产学研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新机制,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评审办法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创新基地由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牵头,联合有关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进行申报。
(二)创新基地的牵头学科应是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学科,或拥有国家或省(部)级实验室。
(三)合作申报双方具有产学研合作的经历,具有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基础,且双方签订联合建设创新基地协议书。
(四)创新基地建设以应用型学科为主,侧重于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支柱产业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包括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与化工、现代农业、海洋与渔业、生物及医药、资源与环境等领域,特别是当前我省加快发展的集成电路产业、LED和光伏产业、动漫产业、物流产业及海西特色文化建设领域。
(五)创新基地应在校级创新基地建设的基础上申报。
第七条创新基地分为单科性创新基地与多科性创新基地。单科性创新基地名称为“福建省××(学科名称)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多科性创新基地名称统一为“福建省××和××(学科名称)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
第八条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学校申报
1、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由高校牵头组织申报,合作双方要对创新基地建设规划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制订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在此基础上共同填写《福建省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申报表》及准备相关材料。
2、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
(二)专家评审
1、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相关项目到学校实地考察。
2、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的创新基地名单。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省学位办负责研究生创新基地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双方应联合成立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双方派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合作建设的规划和协议,制定相应政策和具体措施,确定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科领域、科研合作领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切实做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资源共享,实现合作共赢。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基地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
(二)制订基地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制订基地相关管理制度与质量监控体系,并实施督查。
(四)负责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五)聘任导师、研究人员,建设创新团队。
(六)建立与管理基地建设档案。
(七)协调处理基地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地建设与管理中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创新基地的主要职能
(一)培养和培训符合现代企业或科研院所需求的研究生层次高级科技或管理人才。
(二)根据企业或科研院所发展需要,协助高校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生源组织、培养与过程管理等。
(三)根据企业或科研院所的需要,学校选派一定数量已修满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全日制研究生进入基地参加科研项目攻关,并完成学位论文。
(四)定期举行学术交流活动。
(五)根据企业或科研院所需求,开展科研合作,并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
第十三条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为基地负责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高校应优先聘任合作单位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兼职导师,并纳入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十五条导师应严格按照相关高校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和研究生培养规定等规章制度,履行导师职责。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基地导师年度考核与管理办法,明确创新基地的导师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合作双方要加强对进入创新基地的在岗导师和在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制订进入创新基地的在岗导师和在读研究生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创新基地建设经费筹措
(一)创新基地合作双方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达到或超过省财政给予的补助经费)。
(二)省财政根据建设情况分期分批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经费管理
(一)分帐核算,专款专用。根据基地建设目标和任务,编制和安排资金预算,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高使用效益。各单位应将配套经费一并纳入项目预算。
(二)经费由创新基地负责人审核支出。创新基地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在创新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如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补助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学术活动费用
1、研究生在创新基地做出学术成果发表论文版面费。
2、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议费和差旅费。
3、研究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专利的手续费(专利保护费由专利权益人承担)。
4、组织专门的学术会议的会议开支。
(二)创新基地研究生培养、专家学术讲座等教育教学研究的开支。
第二十条 自筹经费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学术活动费用。
(二)改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开支。
(三)完善创新基地研究生办公室基本设施的开支。
第五章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省学位办、省财政厅负责对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检查与验收。本周期创新基地建设期限至2012年,建设工作实行动态竞争机制,建设周期内每年年度检查,建设周期期满开展评估验收。
第二十二条检查形式
(一)自查自评。各基地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学位办报送周年建设情况自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合作双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二)专家评估。省学位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评估,并给出检查评估意见。
(三)检查结论。经检查和评估达到要求的可进入下一年度或下一周期建设,未能通过检查评估的将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资格。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
(一)自评报告。项目建设期满时,建设单位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合作双方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效及标志性成果;经费使用的结算;档案建设与管理等。
(二)专家验收。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
(三)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给予挂牌,纳入福建省研究生创新基地长期建设管理,同时作为省内高校研究生培养资源共享平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终止项目建设。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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