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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修订稿)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校:

现将《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可与我厅高校学生处联系(联系人:郑弋维;联系电话:0591-87091302)。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三月三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修订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办理机构

我省办理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手续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并专门开设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就业服务窗口”),方便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二、省内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待就业)手续

(一)离校前由学校统一办理

1、毕业生所在院校就业指导部门负责审查毕业生就业资格,发放“毕业生推荐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经供需见面或双向选择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并经毕业高校盖章确认。

3、由学校统一打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应填写的内容,连同以下材料:应届毕业生花名册及软盘和应届毕业生当年经省高招办盖章确认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册向省教育厅报送。

4、就业服务窗口负责审核学校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合格者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省教育厅盖章确认后,由学校向毕业生发放。

5、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只使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里应注明“待就业”)。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待就业”报到证开到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毕业生生源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二)离校后由毕业生个人办理

1、离校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应与就业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并经毕业高校盖章确认。然后持本人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待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到就业服务窗口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由省教育厅签发新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一年内办理调整改派就业手续,应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本人毕业证书,并持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就业服务窗口办理有关手续,由省教育厅签发新的就业报到证。

3、已在非生源地就业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要求回生源地待就业,允许一年内办理。要求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本人毕业证书,以及生源地户籍证明,到就业服务窗口办理有关手续,由省教育厅签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待就业)报到证”。

4、办理各类手续,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供委托书(内容应有委托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委托人签章、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委托人的签章),方可办理手续。

(三)其他规定

1、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闽人发[2006]173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统一启用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

2、毕业生毕业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一式四份由毕业学校提供,并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中一份交省教育厅存档;毕业的第二年起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学校意见栏可省略不填。

3、在校期间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本科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的,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毕业时改派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的,或任教未满5年服务期(不含见习期)改行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的,根据不同情况,偿还教育培养费”。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缴纳培养补偿费标准为每人4000元。属于省财政拨款的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漳州师范学院、厦门大学(只限美术、音乐专业)的师范本科毕业生,就业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向省教育厅缴纳培养补偿费;属设区市财政拨款的高校师范本科毕业生培养补偿费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监收。

4、在民办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与民办高校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明确服务5年期满,可免于缴纳培养补偿费,不满5年(不含见习期),每服务1年按折算后标准800元/年减免1年的培养补偿费。

5、在民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与在公办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一样,应与任教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由所在地教育局或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盖章确认,并明确服务5年期满,可免于缴纳培养补偿费,不满5年(不含见习期),每服务1年按折算后标准800元/年减免1年的培养补偿费。

所在地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6、“报到证”遗失,可根据省教育厅闽教学[2008]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从取消师范教育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限制的年份(本科2005年,专科2003年)及以后学年毕业的我省普通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含“待就业报到证”)遗失,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补办报到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从“福建省教育人才网www.fjjyrc.com.cn”中下载),并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当年经省高招办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毕业学校应负责提供),在全省正式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原‘报到证’作废,由省教育厅给予补办。”

三、省外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到我省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就业签注手续;到我省非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就业签注手续。

(一)已与我省教育系统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离校一年后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校意见栏可省略不填)。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办理签注手续。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我省生源),要求回生源地待就业,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生源地户籍证明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里应注明“待就业”)。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办理签注手续。

四、毕业生档案管理

(一)已就业的毕业生,个人档案材料转往就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

(二)待就业的毕业生,个人档案材料根据报到证中“档案材料”一栏中所注明存放地点转往档案管理部门,也可经毕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同意存放学校两年,两年后仍未就业的,学校统一将档案转往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中间环节,更好地为毕业生服务,应届毕业生档案集中转递,时间为每年7月中、下旬(具体时间由就业服务窗口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另行通知)。

各档案保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分门别类统一造册,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确保毕业生档案的完整和转递安全。

(四)档案由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的师范类待就业毕业生,符合各设区市、县(市、区)招考教师报考条件的可参加报考。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需要调取报考毕业生的档案,可出具调档函向档案保管单位调取档案;也可由档案保管单位出具存档证明。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应予支持。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规定:待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免费保管两年。期满后按省物价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7]费字266号)文件规定收取保管费,每月每人10元;离校后办理就业手续,收取“代办就业审批手续费”,每人次100元。

五、我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设在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山海大厦七层南厅即鼓屏路192号(省教育厅隔壁大楼),联系电话:0591-87839705。

六、办理就业手续时间:

1、高校办理时间:请各高校直接与就业服务窗口联系商定。

2、个人办理时间:每周一、三、五。

七、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不同的,以本文为准。

以上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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