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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闽教学〔2009〕14号

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为加大高校招生工作信息公开力度,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高校招生工作的满意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审核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备案,方能正式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考生负责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

1. 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办学地点等须注明);

2. 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

3. 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

4. 经教育部备案的专业;

5.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学习年限及有关说明;

6.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7.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

8.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9. 学费标准,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10. 录取规则,须详细说明学校在进行录取时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处理,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录取规则制定要符合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要符合学校办学实际要求,要具有可操作性。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11.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2. 学校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措施和申诉电话、申诉办法;

13. 学校招生工作的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三、各省属高等学校要对本校的招生章程逐条认真复审,凡发现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或内容不实的,要及时改正,保证招生章程真实、规范、准确,严禁任何虚假不实宣传和误导考生行为的发生。

各省属高校的招生章程按规定须由省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各省属高等学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厅将于4月25日前完成对省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四、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必须与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的内容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词,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层次与类型,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 招生类别必须明确分为本专科普通学历教育、本专科成人学历教育、自考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育等;学习形式应明确分为全日制、业余、短期、函授(或远程)等。

2. 独立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明确说明: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3. 对办学条件包括校舍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的描述不得进行不切实际的夸大,在师资力量宣传方面,要明确说明学校自有教师和外聘兼职教师。广告中的办学环境、教学活动的图片应采取本校的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

4. 不得进行毕业生就业承诺,如承诺“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毕业后保证推荐工作” 、“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等。学生就业率、大学英语四六级通过率等表述要准确规范,数据要实事求是,不得使用 “最高级”、“最佳”、“最大”、 “最好”、 “之首”、“唯一”、“一流” ”、“100%考试通过率”等词语,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5. 不得借助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人对学校进行宣传,使用他人名义及形象进行宣传的应征得其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利用主管部门和其他党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团体和商业机构授予的各项荣誉对学校进行宣传,但教师及学生个人获得的荣誉可以宣传。

6. 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相关招生宣传(广告)内容不得包含自考助学招生、合作办学招生等与本校普通学历教育无关的招生内容,不得将自学考试证书、学校颁发的其他非学历证书等与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相混淆。

7. 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须注明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的批文及文号。

五、我省新设民办高校拟发布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经我厅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申请审核备案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文字材料及电子版,《福建省2009年新设民办高校审核备案的申请表》(表式见附件),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的批文材料及复印件,其它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新设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备案受理时间为4月15日至20日。

六、省教育厅将对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抽查,坚决查处并制止招生章程及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进行欺诈招生,对虚假宣传、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高校,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将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对于违规者,将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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