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教育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通知
鲁教体字〔2009〕3号
各市教育局、卫生局、各高等院校:
最近,济南市发现我国内地第二例输入型甲型H1N1流感病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展和防控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及国家相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防控甲型H1N1 流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现对我省各级各类学校防控甲型H1N1 流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防范意识,切实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各市教育局、卫生局和高校一定要高度关注和重视甲型H1N1流感疫情,提高防范意识,积极行动起来,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及时研究部署各地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尤其是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加强甲型H1N1流感和其它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制定各地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预案,指导学校制定并落实甲型H1N1流感各项防控措施。
二、抓好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的预防工作,建立完善防控制度,严防疫情蔓延
(一)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分别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辖区教育系统内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应急工作任务。市教育局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4号)和《山东省教育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文件精神要求,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疫情发展情况及防控要求,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出本地、本校防控甲型H1N1 流感的工作方案,并承担和完成防控甲型H1N1 流感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学校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地指导,完善防控预案,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展情况,一旦出现可疑疫情,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迅速响应,科学研判,及时处置,全力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三)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是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重点单位,青少年学生和儿童是重点人群,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中小学和学前教育阶段,尤其对民办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要重点督查其疾病预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学校应指定专人做好学生缺课、教师缺勤的登记。遇有缺课、缺勤应及时了解原因。若学生中发现感冒症状,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或指定专人将其送往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学校应建立患病学生档案,做好患病学生情况的详细记载。如出现疑似甲型H1N1流感患者,学校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学校还要加强住校生管理,每天应进行晚点名。要随时了解掌握住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以便及时掌握和处置紧急情况。
(四)各级各类学校应密切留意从疫区国家来访的外宾、学者,以及从疫区国家归来的师生的情况,特别是各高校外派留学生暑假回国的情况,准确掌握回国人员情况及回国时间、路线等信息,要求回国人员自觉居家观察7天,及时了解掌握回国人员回国后的健康状况,对有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者,要立即将相关信息准确及时上报当地教育部门及疾控机构。
三、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师生防病意识和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甲型H1N1流感及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既要避免学校师生产生不必要的恐慌情绪,又要普及科学防范知识。教育学生及幼儿做好个人防护,避免接触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等呼吸道病人;勤洗手,勤剪指甲,保持教室、宿舍通风,被褥衣物经常在太阳下暴晒,搞好环境卫生,清除垃圾,做好水源保护,注意饮食和饮水卫生;要教育学生尽量不去流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必要时要戴口罩;出现发热、咳嗽、流涕等症状要及时就医;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要通过适当形式对家长进行宣传,提醒家长一旦发现孩子有流感样症状,应尽早带孩子到医院就诊治疗;要认真上好体育课,鼓励学生多参加户外运动,增强体质;要尽量减少外事活动,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四、保障信息畅通,建立学校卫生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报告意识,一旦出现可疑疫情,必须立即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生疫情时要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信息畅通,决不允许谎报、漏报、瞒报、迟报的现象发生。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学校疫情预警机制,在卫生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学校各项防疫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密切关注本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疫情要切实按照“四早(即: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迅速隔离,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有效措施阻断疫情传播。如因工作疏忽,责任心不强造成传染病情暴发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山东省卫生厅疾控处 联系人:王南南
电话(传真):0531-67876235 邮箱:wstjkc@163.com
山东省教育厅 联系人:于波 电话:0531-86916724
传真:0531-82602816 邮箱:sdxxwsxh@126.com
附件:甲型H1N1流感预防知识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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