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 指导思想与原则
1.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师生发展为宗旨,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扭转单纯依据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主要标准评价、奖惩学校的现象,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2.要坚持规范与创新相结合、导向与激励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多种途径,广泛收集各方面的评价信息,对学校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
3.办学条件。办学条件是办学水平的重要基础,其权重为20%。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主要依据是《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达到标准即可认定为合格。在学校办学条件合格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学校创建省、市级规范化学校的情况分别予以加分。
4.师资队伍。师资队伍建设是办学水平的重要保障,其权重为20%。师资队伍建设主要考察领导班子整体素质和治校理念;教师职业道德;教师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能力的提升等专业发展情况;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骨干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等。
5.课程实施。课程实施是整个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其权重为25%。对课程实施的评价应以课程实施评价结果为基础,课程实施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学校,要重点考察学校课程的开设数量与质量,其中普通高中学校还要考察选修课程的开出率。选修课开出率计算公式为:
选修课开出率=(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模块数/课程标准设置的选修模块数)×100%
6.教学效果。教学效果是办学水平的具体体现,其权重为30%。教学效果的评价要把育人质量作为评价重点。
普通高中重点考察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率,初级中学重点考察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的合格率,小学重点考察在校生的巩固率,权重不低于本项分值的40%。
要以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情况,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及格率、良好率、优秀率,学生视力不良率(近视新发病率)等为重点,突出对中小学生运动与健康的评价,权重不低于本项分值的30%。
要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和参与学校经常性的艺术、科技、文学社团等活动情况列入评价内容,权重不低于本项分值的20%。
7.办学特色。办学特色是学校办学水平的特色体现,其权重为5%。办学特色是指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本校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风貌,要有鲜明的办学理念和课程体系支撑,在校园文化、教育教学等方面充分体现,有运行机制、经费、设施等条件保障,得到师生的普遍认同和学生广泛参与,取得一定成果并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三、评价的实施
8.评价主体。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价由市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评价由县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9.评价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办学水平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以在本《指导意见》总值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分值,但不应超过总值的20%。
10.评价结果。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实行等级评估,按学年度实施。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D级为不合格等级。
四、限制标准
11.学校未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的,不能被评为A级。
12.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被评为B级及以上等级:
违反《基本规范》规定要求被所在市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
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管不力的。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办学条件达不到《办学标准》规定标准的。
13.有年度内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被评为C级及以上等级:
违反《基本规范》被处以全省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
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评估不合格的。
因学校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发生教职工或学生严重违法行为且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五、评价结果的运用
14.学校办学水平的年度评价结果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工作进行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15.评价结果为D级的,学校要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D级的,要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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