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是国家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构建我国新型教师教育体系、创新教师培养模式的重要改革。保障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
(二)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免费师范生就业有关具体工作,形成全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认真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和编制
每年7月份省教育厅将次年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人数、专业、生源地等情况下达到各市。各市教育局要及时汇总本市中小学校免费师范毕业生需求岗位计划,于当年9月底前报省教育厅。机构编制部门要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使用计划,应优先采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省里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范围:已与山东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和教师资格证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要求: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到我省公办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任教,履行国家义务,任教时间不少于十年。鼓励毕业生到我省欠发达地区或师资紧缺地区任教。我省免费师范生原则上回省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毕业学校审核、省教育厅批准。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基本程序:一是省教育厅每年10月份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及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上公布全省岗位需求信息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三是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学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回生源所在地市,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在当年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安排就业;免费师范毕业生也可以在省内自行联系任教中小学校,签订就业协议。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派遣和档案、户口接转:免费师范毕业生离校时由毕业学校统一派遣至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其就业情况派遣至用人单位或生源所在地县(市、区)。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所在的教育局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迁转至省教育厅,户口暂迁转至生源所在地县、市、区户籍部门(或暂存学校),由生源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业单位后,再行迁转。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支教要求: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中小学校支教服务两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各地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为到农村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及周转住房。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培养深造: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期间,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具体办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0]3号)执行。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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