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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09年特设岗位教师服务协议书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河南省2009年特设岗位教师服务协议书

聘用方(设岗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特设岗位教师): (以下简称乙方)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编办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统一派遗”的方式,选拔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

甲方根据当地教师队伍情况和“特岗计划”的实施规定,报经省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审定,设定“特岗计划”教师岗位。

乙方自愿报名申请受聘“特岗计划”教师岗位,经考试选拔和身体检查合格,报经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甲方聘用乙方为“特岗计划”教师,聘用期为3年。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特岗计划”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

1、乙方试用期为半年,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协议。

2、乙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中止协议。

3、在乙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甲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或证明。

第二条甲方义务

1、落实国家和省对“特岗计划”教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对乙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3、根据“特岗计划”实施的要求,负责乙方聘用期间日常管理和考核,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4、服务期内负责对乙方人事档案、户口和党团关系进行管理。

5、乙方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工作岗位。

第三条乙方权利

1、聘用期间,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教师工资标准;享受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的收入水平综合确定的地方性津补贴;同时享受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社会保障待遇。

2、服务期满后,对考核合格、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特设岗位教师,甲方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并享受《河南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申请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岗位,保证本人填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2、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服务的设岗县教育主管部门和任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的设岗县教育主管部门和任教学校的管理和考核,注重品德修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加强专业能力锻炼,提高工作实绩,坚持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服务基层农村教育。除不可抗力因素并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外,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4、服务期满,若不愿继续留在当地学校任教,应保证与学校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一份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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