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79号)精神,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鼓励优秀青年长期从教,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工作职责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市教委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派遣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教委做好落实工作岗位、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并指导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市编办负责并指导区县(自治县)编办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细化相关部门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工作职责。
二、落实岗位和编制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及市教委直属中小学应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拟定免费师范毕业生招聘岗位需求计划。市教委会同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全市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需求情况和当年重庆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情况,研究制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招聘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编办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保证余编优先用于招聘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
三、组织双向选择
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双向选择就业,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就业;毕业前尚未签订就业协议的,一般安排回生源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中小学任教。本市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到市外中小学任教的,需经意向就业学校审核、市教委批准。
市教委根据免费师范毕业生招聘计划,制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实施方案。及时公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生源信息和招聘单位的招聘信息,组织现场招聘、网上招聘等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组织用人单位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免费师范毕业生不得参加市、区县(自治县)组织的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县城及以上中小学招聘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市、区教委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由当地政府和农村学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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