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保发[2009]17号
各市(地)人事局、财政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2009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省财政厅负责具体考务工作。
二、报名工作
(一)各类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中从事财务会计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
(二)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等11个系列(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发[2003]48号)中的申报条件,同时须提交下述材料:
1、《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2、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3、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 第二代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三)各市(地)人事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参考人员资格初审、汇总和统一报名工作;省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部门参考人员资格初审、汇总和统一报名工作。各地、各部门请于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名。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2009年6月15日-25日;省财政厅4号楼418室(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联系电话:0451-53621799
三、考试工作
(一)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二)考试时间为2009年9月6日(星期日)上午8:30至12:00,考试地点设在哈尔滨市(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成绩使用
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3年内有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根据我省会计人员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我省考试合格标准,并核发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当年有效。
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具体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黑价联字[2003]94号文件规定,收取报考费45元,其中:报名费15元,考务费30元。
六、查询办法
有关2009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的有关事宜,可登陆“黑龙江省财政厅信息网-龙江会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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