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设立陕西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专项资金。为做好陕西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本专项资金旨在支持和鼓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不断加强高层次创新性人才的培养工作,倡导和鼓励研究生科学严谨的学风和勇于创新、勇攀高峰的精神,激励研究生产出更多的高水平学术成果,着力培养一批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提高陕西省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在陕西省行政辖区内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获得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对其作者和指导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陕西省财政每年向获得当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所在单位划拨奖励专项资金。对每年获得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每篇奖励作者和指导教师各壹万元人民币。本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陕西省教育厅负责奖励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单位对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七条 已获得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被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销的,陕西省将撤销对该作者和指导教师的奖励。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奖励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及时发放或未足额发放的,将责令纠正。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0日开始实施,至2017年6月9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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