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学前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44号)精神,缓解我省县、区以下幼儿园师资紧缺问题,吸引优秀青年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学前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教育部门牵头并负责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制定、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接收和派遣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审核聘用和人事接转工作;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经费保障。
二、编制
省教育厅统一掌握全省幼教工作岗位需求情况,会同编制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定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计划。各市、县、区应先用空额编制、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用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有编有岗。
三、经费保障
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省财政按照同类高校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标准,逐年将免学费和住宿费补助资金拨付学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建立免费师范生生活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优秀免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教育性奖学金。
四、招生录取与退出
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在我省范围内招生,从2013年起,在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开展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工作。2013年计划招收400名,其中本科200名,专科200名;2014年计划招收600名,其中本科400名,专科200名; 2015计划招收本科专业800名。所培养的学生全部在县、区以下幼儿园从事幼教工作。
2015年以后,省教育厅会同省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市(区)的实际需求及省上财政状况等,研究确定培养规模,将次年招生专业、招生层次、招生计划下达试点师范院校。
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志愿填报安排在提前批次内分别单独设置本、专科志愿,实行梯度志愿模式,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考生。报考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的考生资格需符合省招办当年发布的有关规定精神,并且个人要有长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意向。
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录取后,要与培养院校和生源所在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学前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以下简称“教育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毕业后需在县、区以下幼儿园从事幼教工作10年以上。不签订协议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的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入学一年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专业。对弄虚作假和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按违约处理。
五、就业
(一)就业原则。
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就业方案,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和教育协议规定就业。各市(区)、用人单位要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做好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招聘、接收、安置工作。
(二)就业途径。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统一公开招聘的规定,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对已落实任教学校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和签发《聘用通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拟聘用人员工作岗位,对未落实任教学校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
省教育厅要在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毕业前一年10月份将各市(区)生源的毕业生人数、学科分布等情况通报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区)生源情况准确编制用人计划并于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毕业前一年的12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在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上发布学前教育教师岗位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双向选择搭建信息平台。
(三)违约。
1.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不履行教育协议的视为违约,跨省就业的按违约处理。毕业生须填写《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违约申请表》,经培养院校、生源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教育厅负责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违约管理,受理免费教育费用和违约金;
2.违约申请时间为毕业前一年的11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5月30日;
3.已办理违约手续的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参照其他统招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4.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在服务期内需要申请违约的,需填写《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违约申请表》,具体时间及流程参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四)休学与协议终止。
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培养院校同意、省教育厅核准,领导小组审批,办理休学或协议终止:
1.在校学习期间,经培养院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2.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或教育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因身体原因,经培养院校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确认,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以上医院诊断结果须经省教育厅指定更高一级医院进行复查。
(五)协议解除。
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协议,学生不再继续享受学前教育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1.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2.自动放弃学籍;
3.肄业或结业。
(六)关系签转。
1.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的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培养学校直接派遣至幼儿园所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户口档案随转;
2.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学前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户口档案迁转至生源所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六、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学前教育免费师范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区)要加强领导,统筹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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