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教基〔200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兵团各师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教基〔2007〕4号)精神,在总结2008年中考工作经验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制定了《2009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备案。
二○○九年二月三日
2009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教基〔2007〕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取消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构建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性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二、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方案
(一)考试的组织
2009年,自治区和兵团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实行联合命题,由自治区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联合成立的中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考办)统一组织。中考办的工作职责是:
1、制定自治区和兵团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实施方案及中考考试说明。
2、组织中考命题、制卷、发卷和中考巡视,检查评卷工作,并进行考场抽样。
3、指导并检查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监督检查中考收费及使用情况。
4.各地、州、市教育局和兵团各师也要成立中考领导机构。基教科负责中考的考务及建档录取工作,教研室负责中考的评卷、成绩汇总、试卷分析。
(二)考试科目
1、九年级毕业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汉语)、物理、化学、历史(自治区考生含《新疆》地方教材“历史篇”,兵团考生含《可爱的兵团》)、思想品德、体育与健康,其中物理与化学两科合卷,历史与思想品德两科合卷。各考试科目的分值、内容比例等要求详见自治区和兵团联合制定的中考说明。
2、八年级的考试科目为生物、地理。考试样卷由自治区提供,各地区自行制卷并按自治区规定的时间进行考试。领取样卷的时间为2009年5月25日,各地应提前确定联系人。
3、体育与健康的考试成绩在原来30分的基础上,提高到50分,具体安排见附件。
(三)考查科目
1、物理、化学、生物增加实验操作考查,由各地参照自治区、兵团制定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查标准》自行组织。考查的结果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
2、综合实践活动、音乐、美术等科目,由各地根据自治区和兵团统一制定的标准自行组织考查。考查结果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
3、考查科目的成绩可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4、考查时间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四)考试时间
2009年自治区和兵团中考学业考试时间安排表
(乌鲁木齐时间)
(五)考试形式
语文、数学、英语以及物理与化学合卷实行闭卷考试,思想品德与历史合卷采取开卷考试(具体要求见中考说明)。数学、物理和化学允许学生使用科学计算器。
八年级生物学科实行闭卷考试,地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具体要求见中考说明)。
(六)评卷要求
1、各地要严格按照试卷中评分标准的要求评卷。
2、各地应将评卷时间提前上报自治区和兵团教研室。各地评卷时,自治区和兵团教研室将派工作人员检查评卷工作,并进行现场抽样。
3、各地给自治区和兵团中考办上报的成绩应包括原始成绩和等级以及划分等级的说明。
(七)成绩的呈现与使用
学业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阅卷,但必须以等级制呈现。等级设置为A、B、C、D四级。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考试结果,按各分数段的比例自行划定等级,原则上A级占考生人数的15%,B级占考生人数的35%,C级占考生人数的45%以上,D级严格控制在考生人数的5%以内。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等级标准。对考试成绩的统计和造册登分要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为学生和学校提供以等级呈现的成绩报告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名次,公布名次。
学业考试成绩既作为初中学生升学的主要依据之一,又作为初中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毕业等级可由各地根据学生学业成绩自行划定。
(八)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从制度、程序、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要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建立监督机制
自治区和兵团中考办将建立初中学业考试的监督监控机制,对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严格经费管理
自治区和兵团将对收取的考试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中考收费全额用于中考各环节的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4、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课程改革和中考的有关政策,争取社会各界对中考改革的广泛理解与支持。
三、综合素质评定
2009年中考仍然实行综合素质评定,具体办法见“关于印发《2008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教基〔2008〕7号)。
四、普通高中招生
(一)招生录取的原则
普通高中招生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身体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又要关注某一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招生的具体要求见:《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教基[2007]4号)。
(二)录取办法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等级、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体育测试等级和学生所报学校志愿统一组织录取工作,学校可参考学生成长记录和其他活动记录资料进行择优录取。
2、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允许部分学校进行加试。普通高中学校加试,主要用于差额投档后择优录取。加试重在进一步评价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试的内容应主要围绕考生在初中期间的研究性成果和才艺作品、获奖证书,以及所提供的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资料中的有关部分进行确认性评估与考核。高中学校也可以设计主题研究项目和综合分析性口试试题,由考生进行现场答辩。加试的形式主要包括:面试(口试)、答辩、实验(实地)操作、作品(成果)、特长才艺展示等多种形式。高中学校加试时,不得再对中考已考过的学科以及学科内容进行加试。
需加试的学校必须制定详细的加试方案,经地、州、市或师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加试应该在初中毕业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
3、优秀生保送推荐。对于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可免试直接推荐。各地的保送人数比例建议由各地自行制定。
4、体育、艺术特长生由招生学校按本校自主招生方案录取。
5、为了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体现教育公平,在对薄弱初中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进行考查的基础上,在本地区优质高中的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招生指标给相对薄弱的初中学校。
(三)高中招生的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课程改革要求的高中招生方案。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监督制度、诚信制度和评估制度,务求程序规范,杜绝招生中的腐败现象。
1、高中招生公示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多样化的招生渠道和实施办法,以及有关高中学校自主招生的条件和加试办法、保送生的推荐标准、录取程序,特长生的考核录取标准及办法等,必须提前向社会公示。录取工作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高中招生学校具体负责,必要时要有专业人士或机构参与,并接受自治区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2、高中招生诚信制度。在探索试行多渠道招生制度过程中,要与参与学业水平考试及招生的相关人员签订诚信协议,逐步建立诚信档案。同时,建立内控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督促其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并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
3、申诉投诉制度。录取过程中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公示,同时建立切实有效的申诉与投诉制度,接受学生、家长、教师的监督。
4、监督制约制度。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应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督导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应创造条件,鼓励社会监督。
5、监控评估制度。招生录取工作要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或人士的监控评估。
五、中考、内高班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许可证(正本证号02005)批准初中中考、内高班考试收费每人47.00元,其中上缴自治区教育厅7.00元/人,兵团考生上缴兵团教研室7.00元/人,作为命题、制卷、巡视、督导和评价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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