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自国家近期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后,8日,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强调,要完善师德考核管理,建立奖惩制度,把师德建设作为校长任用、教师晋级、先进评定以及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
新《规范》注重师生和谐关系
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为注重师生之间的和谐关系和教师的表率作用,要求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同时,教师还必须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辱骂、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举办以敛财为目的的补习班或家教活动;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惟一标准。新《规范》还要求教师不佩戴或穿着有损教师形象的首饰或怪异服装;不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
师德将被纳入课堂教学评价体系
《实施意见》强调,学校要构建以师德为灵魂的教学评价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学校还要鼓励和支持优秀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要把师德表现作为班主任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做好学生心理教育与辅导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不断提高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在实施课程改革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中,要将师德教育作为必修课程。
师德好坏有了奖惩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对师德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破格评聘教师职务;对师德表现不佳者,要及时诫勉;对师德总体评价不合格者,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师德建设工作推动不力、走过场、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严重失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同时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制定师德建设督导评估细则,把师德建设作为考核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到督导评估范畴。师德建设的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评估各市(地)、区(县)和各中小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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