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长沙市2012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下达。
通知要求,今年秋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同时,通知要求对长沙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即: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原城区和市级示范性高中、农村高中归并到其他之中。
公办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按规定收取代收费。择校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和“限钱数”的政策。
1、合计数四舍五入。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表列“其他”标准。
2、学费中包括文体卫生费9元,实验仪器费12元,水电费10元,图书费7元,师资培训费4元,电教费5元。
3、*为侧重于文科学生的收费金额;**为侧重于理科学生的收费金额。
4、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等,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
5、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
6、农村高中学生体检费按3元/生·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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