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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镇中小学教师评中高职称须服务农村一年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湖南省教育厅问24日下发的湖南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指导意见明确:建立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和工作任期制度,校长任期每届3至5年。2012年,试点地区扩大到全省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和市州辖区内的一个农村县市,2013年,其余所有县市全部启动。

校长任期每届3至5年,具体年限依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校长任期届满,经考核称职的可以连任,在同一学校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校级领导参照执行。教师实行聘用(任)制,由学校聘用(任)教师,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达到一定年限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进行交流,具体年限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

意见还明确:实行骨干教师均衡配置,引导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合理流动;统一学校岗位结构比例,使“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建立新进教师均衡配置机制,重点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实施城镇学校教师农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引导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服务经历,服务时间不少于1年;农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服务5-8年后方可流动;在城镇学校工作的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定期到农村学校服务。

湖南省教育厅透露,通过体制创新,争取到2015年,全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差距明显缩小,教师配置基本均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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