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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改制校招生禁用“原某某学校分校”字样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22日,大河报记者从郑州市教育局了解到,该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民办学校严禁利用招生中介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生;高中改制学校招生,宣传时再使用“原××学校分校”字样也将行不通。

《通知》中明确要求,民办学校的招生章程(广告)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备案。严禁滥用他校图片、资料来宣传自己的做法,严禁向社会做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

高中改制学校的招生宣传,必须使用改制规范后的学校名字进行宣传,不得使用“原××学校分校”的字样。

郑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招生章程(广告)未经审核备案或有不切实际的新闻宣传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取消当年民办教育“十佳”单位的评选资格。

同时,民办学校要规范办学校址,原则上要求一校一址,不得设立校外(中)校、校外(中)班(点)。对在同一区域内确需增设教学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增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

私自增设办学地点、私自改变办学地点、随意进行联合办学,有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民办教育“十佳”单位的评选资格,并取消两年内涉及民办教育的任何奖励。

此外,根据郑州市教育局要求,民办学校之间应公平竞争。经核实,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招生秩序混乱,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义务教育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的,存在上述情况之一,一律取消当年民办教育“十佳”单位的评选资格,并取消两年内涉及民办教育的任何奖励。

另外,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严禁自设收费项目和私自提高收费标准。各学校应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收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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