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于日前公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对幼儿园的设立、保育和教育、幼儿园工作人员等多方面进行规范,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不得体罚、不得收受幼儿家长财物等均列入条例。
幼儿园收费方面,条例规定: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挪用办学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幼儿园收取费用。
幼儿教育方面,条例明确: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幼儿园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不得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幼儿园不得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不得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教辅材料。在正常开园时间以内,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
幼儿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也列入此次条例,幼儿园工作人员将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家及省规定的职业资格或岗位任职资格。并要求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幼儿人格,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歧视幼儿,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索取、收受幼儿家长财物。
此次条例将法律责任单独列出,明确指出:有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行为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此外,条例中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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