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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中考生最高可享受20分照顾加分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北京教育考试院日前公布2014年本市中考生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资格认定办法,中考生在录取时最高可享受20分照顾加分。

据悉,在录取时可享20分照顾加分的考生包括:烈士子女考生和现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

在录取时可享10分照顾加分的考生包括: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子女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现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现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另外,获得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归侨(华侨)子女,少数民族和台湾省籍这五类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或照顾。

考生如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招生考试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不再享受此项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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