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2014年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为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西、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共计14个省份。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一、实施范围
1.2014年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为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西、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共计14个省份。黑龙江、宁夏为新增试点省份,可选择2-4个县开展试点,已实施试点工作的省份可增加1-3个试点县。中西部省份新增试点县应当在连片特困地区;辽宁和福建两省新增试点县应当是革命老区县或者民族县。
二、招募工作要求
2.各试点省份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点,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的原则,按照《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教师厅〔2013〕4号)的各项要求,抓紧研究制订本省份2014年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将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送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回支教项目办公室)。实施方案应包括试点县遴选、支教点设置与管理、志愿者招募与管理、志愿者待遇保障、试点工作机制、地方财政配套措施等。
3.各试点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宣传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吸引更多符合招募条件的优秀普通高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非在编幼儿园、小学教师应募巡回支教志愿者。各地巡回支教志愿者招募工作应在4月底前启动实施,5月底前务必完成招募工作。
4.为吸引高校毕业生报名,加强信息沟通,各地应设置并公布用于志愿者招募报名的网站,并于4月底前将招募报名的网站地址和负责人联系方式一并报送巡回支教项目办公室。教育部将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上开设专门窗口,与各地的网站相链接。
5.各试点省份要加强对巡回支教志愿者的跟踪管理与定期统计工作,汇总支教点和志愿者信息。6月6日前向教育部报送《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支教点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以保证中央财政能够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
三、工作机制
6.各试点省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巡回支教志愿者遴选招募、岗前培训、跟踪服务等各项工作,指导试点县建立健全试点工作各项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及时下拨中央财政对志愿者和支教点的补助经费,落实地方财政投入,制订试点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为试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试点县有关部门要切实为巡回支教志愿者提供工作、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巡回支教志愿者的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发放巡回支教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核拨支教点经费,确保经费拨付及时到位。
各试点省份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帮助试点县解决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四、保障措施
7.各省份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巡回支教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中央财政对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给予补助。其中:西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东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0.5万元。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一次性补助1.5万元。6月底,财政部将根据试点省份支教点设置与志愿者招募情况下拨中央财政试点工作经费预算。
地方财政负担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志愿者体检、培训费用以及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足部分等,负担支教点日常运转、玩教具和相应设备的更新维修费用。各试点省份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巡回支教志愿者的工作生活补贴发放、住房安排以及为志愿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保障工作。
8.各试点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志愿者培训,认真组织志愿者岗前培训、职中培训,尤其是针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要做好上岗前的师德教育与学前教育常规培训工作,提高志愿者科学保教能力,确保新录用志愿者秋季开学时按时上岗服务。
9.各试点省份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挖掘巡回支教志愿者中的优秀典型,充分反映各地志愿者志存高远、服务农村的奉献精神和感人事迹,加强对试点工作和志愿者的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试点省份要充分认识实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教育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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