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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男童课间玩闹时被同学推倒摔伤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9岁的小尹是南京栖霞区某小学的学生,课间他坐在学校雕塑基座上,同学小虎突然推了他一下,小尹跌落受伤致残。小尹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小虎的父母和校方连带赔偿7万元损失。小虎父母认为是意外事故,校方认为已尽责任,都想撇责。经审理后,法院做出判决。小虎的父母担赔偿主责,校方担三成次责,小尹父母自担一成责任。

小尹和小虎都是栖霞一所小学的学生。2012年初的时候,下午1点课间休息时,小尹和小虎等几个小学生一起在操场上玩耍,他们绕着校园内的一个雕塑基座追跑,其间,小尹爬上了雕塑基座,追到后面的小虎兴奋之下,一把将小尹从雕塑基座上推了下来。小尹屁股着地,痛得哇哇大哭,其他小伙伴们都不知所措,老师闻讯而来。“当我接到学校老师电话的时候,把我吓坏了。”小尹的母亲陈女士说,经过医院诊断,小尹左肱骨远端骨折,正中神经损伤,需要住院治疗。另一个不幸的消息是,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尹的伤已构成十级残疾。

孩子受了苦,花了钱,陈女士夫妇既心疼又气愤。他们认为,孩子是因为小虎所推才受伤的,尽管小虎是未成年人,但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学校也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该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气愤的是,出院之后,小虎的父母和学校都不肯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无奈之下,去年,陈女士夫妇将小虎父母及校方一起告上了栖霞法院。

在庭审的过程中,小虎的父母认为自己不该承担全部责任。“孩子一起玩耍,互相推挤,我们小虎推倒小尹并非故意的。事情的发生纯属意外。”小虎父母称,事发后,他们也积极把小尹送到了医院。校方同样认为自己无责,该校负责人表示,小尹是被小虎无故推倒致伤,损失应当由小虎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尹在课间玩耍时,被小虎推倒跌伤,小虎依法应当对小尹因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尹与小虎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嬉戏、玩耍是天性,应当认为小虎并无故意伤害小尹的恶意,其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缺乏客观认识,而小尹在雕塑基座上绕圈玩耍,本身已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作为小尹的监护人亦具有对小孩进行安全教育的监护义务,故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尹因伤产生的损失由小尹的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小虎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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