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师附中新城初中的家长向媒体反映,孩子的班主任郑老师,曾多次开口向家长们借钱,最多的一位家长借给他19万元。
据称,一年多来,郑老师先后从家长和同事处借了近100万元。截至目前,大部分欠款还没还清,这让一些家长颇为不满。而在2013年暑假前,这位老师已从该校辞职。日前,郑老师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承认,确实有借钱一事,但他称所传数额不属实,也不愿透露借钱原因。
家长说:群发短信找我们借钱听说有人借了他19万
吴先生的孩子在南师附中新城初中就读。吴先生说,郑老师是2012年8月从外校聘来的,担任他孩子所在班级的班主任。 “大概在2012年9月份后,郑老师开始陆续找家长借钱。”吴先生说,有一次,他收到了郑老师发来的短信,大概内容是家里有事急需用钱,想跟家长借钱救急。
“具体借多少,短信里也没讲清楚,只是说几千到几万元都行,多了不限。”吴先生说,当时他有点怀疑,觉得不太正常,“那短信我早就删了,看那口气好像是群发的,所以当时就没回。”
吴先生假装没收到短信,他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可后来,家长们在QQ群聊天时,有位家长无意中提到郑老师借钱的事,引发大家的讨论,很多人都说曾经借钱给郑老师,而且很多都没还。
“这时候我才发现,很多家长都借给他钱了,最多的一位家长借了19万元。”吴先生说。
吴先生说,郑老师有时借钱后会给家长留借条,有的则没有借条。“很多家长出于对孩子有利的考虑,就无所谓留不留借条了。”吴先生说,有位家长借给郑老师2万元,压根就没想对方还。
学校说:这位老师已辞职确实借了不少钱
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除了向家长开口,郑老师还多次向同事借钱。“刚来学校没多久,他就开始借。”知情者说,借钱的理由一般是“手头紧”“给孩子看病”等。起初,借钱数额一般是两三千元,并且很快就能还。但之后的数额越来越大,有的老师就不敢再借了。
2013年7月,学生放暑假前,有家长听说郑老师要升职,不能带原来的班级,才向学校反映此事。学校一位负责人说,虽然没有具体统计数字,但郑老师借的钱“数额比较大”,也确实有家长借给他19万元。事发后,学校立即要求郑老师归还欠款。当时,他也承诺还款,但没过多久,他就托人将自己写的一份辞职书交给学校。从此,学校就没能与他取得联系。
据学校相关负责人说,聘用郑老师时,校方并未发现他有不良记录,加上他工作表现不错,校方还有意提任他到另一校区做年级负责人。事发后,校方也询问郑老师借钱的原因,但他只字不提。
日前上午,记者联系到另一位被借钱的家长,对方不愿意多谈。“钱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我们的孩子还在学校,我们不想因为这件事影响孩子们。”
当事人说:“借款近100万”不实正在想办法还
有知情人称,郑老师这个人平时出手阔绰,大家一起外出吃饭时,经常由他请客。遇到有领导在场时,一顿饭他能花费三五千元。
日前中午,快报记者与这位郑老师取得联系。电话那头,他说正在陆续还钱,还需一段时间才能还完。他表示,自己并没有关掉手机躲起来。不过,对于“借款近100万”“最多向一家长借19万”的说法,他矢口否认,称数额不属实,但又不愿透露到底借了多少。
对于为什么要借钱这个问题,郑老师也不愿多说,只表示会积极处理。他说,如果家长不满意,可以走法律途径。之后便挂断了电话。
日前下午,记者从建邺警方了解到,曾有家长为此事报警,对方也承诺还钱,目前暂无证据证明该老师有违法行为。
南师附中新城初中相关负责人称,事情发生后,校方对郑老师进行了诫勉谈话,并在大会上通报过此事。建邺区教育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师德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教师不准向家长借钱,但当事老师的行为显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并且,此事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师德的范畴,债权人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个话题:老师借钱,借还是不借?家长们陷两难
记者了解到,老师找家长借钱的事情并不少见。对于家长们来说,面对老师的这种“求助”,往往会陷入两难:如果答应借,并且数额较大的话,心里难免会犯嘀咕;可是,如果不借的话,又怕老师有意见,进而影响到孩子。
有家长说,老师如果通过短信借钱的话,自己可以装作看不见,时间一长,这事说不定就过去了。但要是打电话或者当面提出借钱,就很难处理了。
在南京晓庄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石燕看来,老师向家长借钱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师德。石燕认为,师德的规定很宽泛,没有细化到老师借钱的问题,而且师德的约束性也不强,让一些老师对此没有顾忌。
老师为何能从家长手里借到钱?石燕认为,主要是老师和家长的不对等地位导致。“老师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会使家长有顾虑,担心孩子受到影响。”
“教育部门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一旦发现这样的现象,立即取消教师资格。”石燕说。
一个案例:曾有老师借钱不还被判刑
2002年,北京某中学班主任周某以“母亲病重,急需住院”为由,向家长借钱。半年时间过去了,周某迟迟没有偿还。家长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最终,法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决周红有期徒刑12年,罚金3万元。
办理此案的法官说,警察,不应借侦查的机会向犯罪嫌疑人借钱;法官,不应因为审案向诉讼当事人借钱,同样道理,教师也不应利用自己相对于学生的“优势地位”,向学生及家长借钱。法官呼吁,“教师守则”应加强对这方面的补充修订,防止这样的事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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