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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高校自主招生不能留寻租空间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因自主招生腐败问题正在接受调查。事实上,今年早些时候中央巡视组在反馈该校巡视情况时即指出,该校“自主招生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最新消息,2014年人民大学自主招生暂缓一年。

这已不是国内高校自主招生领域爆出的第一起“寻租”丑闻,而这一事件让自主招生再次成为众矢之的。今年恰逢教育部启动自主招生试点10周年,在这样一个时间节点,反思自主招生10年实践成为当下公共舆论的核心议题之一。

高校自主招生权的存在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也得到了高等教育法的明确授权。它不仅能够弥补统一高考的缺陷,削减“一考定终身”的体制性弊端,也符合世界上其他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的通行做法。高校自主招生是国家人才选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其重要性必将进一步显现,绝不能因为其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瑕疵就否定高校自主招生权本身。

目前,拥有自主招生权的高校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来指引自主招生过程,但是这些制度大多仅是维持自主招生运行的管理制度,其核心立足点是“组织起来”、“进行下去”,监督制度较少。即使存在一些监督制度,也主要体现为高校的内部监督,在当前高校去行政化任重道远、高校内部人事关系盘根错节的情况下,内部监督乏力,自主招生的屡屡失守也就成为一种自然。要进一步实现自主招生的“成功组织”、“规范进行”,首先应当让内部监督真正落地。

最近,教育部正在逐步审议、核准各个高校的章程,应当借此机会优化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高校内部监督体制,让内部监督在自主招生等重点环节适时发力、着实给力。

为了确保高校自主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除了内部监督以外,还应当进一步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外部监督不是要干涉高校的自主招生权,而是要凸显其在自主招生考试过程中的“在场权”。也就是说,外部监督不是要插手管理自主招生的具体过程,而是要以“旁观者”的身份审视自主招生的全部流程。

外部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行政监督,健全国家督学队伍、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派员监督高校自主招生程序,并可学习刑事司法程序对自主招生面试环节予以录像存档。第二,推进社会监督,向全社会公开自主招生的考试办法、录取指标、最终结果、违规事件与处理决定等信息,让自主招生权“在阳光下运行”。还可以邀请第三方组织参与自主招生,探索实施招考分离。第三,保障法律监督,切实查办自主招生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适当扩大刑法第九章第418条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追诉的主体范围,让法律监督成为高校自主招生的最后一道牢固防线。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法谚所指的对象绝不仅是政治权力。“自主招生”不是“自由招生”,更不是“自由腐败”,自主招生权不能成为绝对的权力。我们不仅要把高校自主招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要把制度的笼子编织得更加细密,容不下半点寻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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