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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录取新生被举报 调查结果须公开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教育部发布高招信息公开通知,要求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公开

录取新生被举报调查结果须公开

昨日,教育部网站发布《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将原有的高校招生信息“六公开”细化扩充到“十公开”。

今后,高校录取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和处理情况也将纳入到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内。

将“六公开”扩至“十公开”

《通知》将原来的“招生政策公开”进一步细化为“招生政策”及“招生章程”公开,将“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细化为“高校招生资格公开”和“考生资格公开”,“录取信息公开”细化为“录取程序公开”和“录取结果公开”,并新增“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教育部此番也继续要求确保考生资格公开,做到公示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在内的考生资格信息。

此外,教育部还要求对各地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进行公开。

未履行公开职责将追责

教育部要求完善多级信息公开制度,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各高校要细化本地区、本校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

对各单位而言,凡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还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

与之相对应,各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相关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限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参照“十公开”要求,制定相应的招生信息公开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介绍,2012年相比2011年,高校信息公开有所进步,但是总体上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状况并不理想。

王敬波认为,过去教育行政机关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教育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同时,拓宽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信息公开无疑是强化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高招信息“十公开”

1 招生政策公开。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2 高校招生资格公开。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院校、试点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特长生的高校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

3 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应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学费标准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还应公布相应招生类型的报考条件、选拔程序、考核方式与内容及录取规则等。

4 高校招生计划公开。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以及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5 考生资格公开。按照国家或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煤炭企业对口单招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

6 录取程序公开。各地确定的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和考生志愿征集办法等。

7 录取结果公开。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录取信息包括批次、科类、类型、院校、专业等;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8 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地、各高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9 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各地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10 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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