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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亦需公共规则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民办教育的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教育资源配置,丰富了民众的求学选择。但是由于法律定位模糊、融资渠道单一、财产保护制度缺失等原因,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民办教育亟须规范管理。

纠纷多发症结何在

据记者了解,民办教育机构纠纷多发主要有五大原因:先天条件不完善。民办教育机构大多底子薄、先天“营养不良”。作为社会上非主流的办学渠道,虽然市场日渐扩大,但是办学经费自筹,亏损自担,税收负担较重,且申请贷款较为困难。一旦创办者想进一步扩大经营,就必须通过民间借贷途径来解决实际资金需要。

民办教育机构法律定位模糊。在行政机关的企业登记归类上,民办教育机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审核,审批程序复杂,增加了审批失败风险。这也为股权转让带来不稳定因素。

市民观念中仍是偏向于向公办学校求学。民办学校生源竞争异常激烈,客观上迫使民办学校外包招生工作并提高招生代理费标准,“层层转包”导致招生代理缺乏监管、鱼龙混杂。

后天发展不够重视。很多创办者并没有做“百年老店”的想法,往往将其看成一种投资盈利方式,因此在守法和不守法的边缘打擦边球。民办学校的财产与其管理企业的资产经常发生混同,缺乏明确的界限,企业主滥用学校的公信力对外保证和利用民办学校财产对外抵押的现象多发。在内部劳动合同签订上,局面也相当混乱,且明显偏向校方,教师缺乏职业保障且工作稳定性差,民办与公办学校教师待遇的差距不断增大。这些因素都为纠纷多发带来隐患。

监管难度大。按规定,民办教育培训学校必须在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此外还需要有法人登记证、物价收费证、税务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涉及工商、民政、物价、税务等多个部门,监管也需要多个部门,否则很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厦门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整治教育培训乱象,是全国共同的难题。非法办学机构查处后很容易另起炉灶,只要换一个场地,有老师有生源就可以死灰复燃。”

规范管理促健康发展

针对有关民办教育法律缺失、具体法律条文未明确民办教育权责等问题,思明法院建议,应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等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机关配套管理办法。

要加大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在信贷、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以及招生保障等方面向其倾斜,消除有条件发展的民办学校的后顾之忧。工商部门可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从事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法人管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为企业法人,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理顺法人的审查、登记和监督职能。

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在规范办学规模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尝试为民办教师下拨一定的教师编制,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统一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教师享受五险一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劳动监察部门应该积极指导推进民办学校劳动者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规范学校与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同时对招生代理领域开展集中整顿,推行招生代理资质评定和授权备案制度,严禁代理资质再转包,促使民办教育规范、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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