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2013年省、市将逐步开展岗位预留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范围。特别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除特殊岗位外,录聘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聘标准。残疾人符合公务员录用或事业单位招聘体检标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录聘。
用人单位新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用人单位为所招录的残疾人员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可按照规定程序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意见》提出,对参加新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地方人民政府为其部分或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帮助低收入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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