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随迁子女全享义务教育 不收借读择校费
12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在政务网上发布了 《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青岛市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青岛市农民工公共服务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推进农民工在职业培训、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促进农民工成功融入城市。
技能 每年培训10万农民工
按照《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2015年至2017年,青岛每年将力争对10万农民工开展各类培训,其中,对7.2万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1.7万人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1.1万人开展创业培训。
其中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分为转移就业培训、技能储备培训、技能专项培训、职业技能培训4类:对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着力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对毕业后两年内未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2到4年的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农民工从事家庭服务业,大力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将农民工维权保障、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艾滋病防治等培训作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和必修课程。
已经在岗的农民工,则开展岗前技能培训、转岗技能培训和在岗提升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工,则重点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保障 医保门诊报销五成以上
在此次公布的 《青岛市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中,按照总体目标,到2017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5%以上,建筑、餐饮、居民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以上。对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40%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70%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65万人以上。
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在矿山、建筑等行业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逐步规范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在我市参保缴费农民工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农民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转移接续保险关系,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服务 随迁子女全享义务教育
除了《青岛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青岛市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外,12日,政务网上也同时发布了 《青岛市农民工公共服务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其中涵盖了农民工就业、计生、子女入学、居住条件等诸多方面。根据方案目标,2015到2017年,全市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达到80%以上,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达到90%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100%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各区市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由市人社局负责,对就业困难农民工开展就业援助,确保农村转移贫困家庭至少1人实现稳定就业,就业困难农民工2个工作日内推荐上岗,有创业需求且有创业能力的困难农民工3个月内扶持开业。将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2015到2017年,全市累计扶持农民工创业1万人。
在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上,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保障符合青岛市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确保按国家规定平等接受学前教育、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
居住 为农民工提供公租住房
在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尽量提供宿舍,有条件的可建设“夫妻房”。同时,将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给予和城镇户籍家庭同等的住房保障;对尚未在城镇落户但在当地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建设筹集面向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
在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可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范围,确保农民工与户籍居民一样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服务项目。鼓励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民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农民工在就业地的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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