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教育部网站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骚扰学生、遇突发事件不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收礼或有偿补课等十余项行为属于“违反师德”,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2月18日。(详见本报11月30日3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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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违反师德要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这个出发点值得肯定,但用制定规定、办法的方法来拯救日渐滑坡的师德,不仅难以达到理想效果,还容易与预期目的背道而驰。笔者认为,《办法》中提到的十余项“违反师德”的行为,均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为“师德”划红线搞一刀切,不如从外围着手,改善整个教育和教学环境,大环境好了,困扰学校和家长的“师德”问题或能迎刃而解。
将惩罚作为筹码来约束师德,容易束缚教师手脚,难以发挥师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吃亏的还是学生。试想,教师工作中十余项行为入《办法》,老师动辄犯错、整日如履薄冰,在这样的环境下,为了不“犯错”,更多老师宁愿选择“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对不认真学习、不听话的学生放任自流,这其实是对学生最大的不负责。
另外,为师德划红线,用条条框框来约束老师言行,实际操作价值不大。“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一老话套用在此仍旧合适,教师某一做法是否妥当,依旧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例如,《办法》规定,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教师要接受处罚,但是现实情况千变万化,教师某一做法是否是对学生的侮辱和歧视,是否孤立了学生,难以明确厘清。
规范师德,不如从改善教育和教学环境上入手。例如,严惩教师有偿补课,不如均衡教育资源;体罚学生要对老师经济处罚,不如加强对教师的跟踪管理。
总之,师德有疾法律不能乱开处方,适度的制度约束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但事事入条文进法规,则会事与愿违,就像“不常回家看看”犯法一样,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变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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