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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非贫困化”趋势严重 拜金主义是诱因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拜金享乐主义是大学生犯罪的物质诱因。进入高校之后,面对着各种各样的新鲜事物所带来的诱惑,物欲的冲击淹没了心理的防线,才导致大学生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案件激增。

现在大学生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存在“自我中心”思想。一切以“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容易形成争强好胜、固执偏执的性格,当这种意识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往往会成为犯罪的导火线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据海口检察系统调研发现,近4年海口市受理的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2010年和2011年犯罪人数较为稳定,2012年和2013年案件增势明显,尤其是2012年的增幅为275%。从区域来看,高等院校聚集的海口市美兰区、龙华区犯罪数量高发,4年来审查起诉的在校大学生案件占全市同类案件总数的77.8%,犯罪绝对发生量与辖区高校数量呈正比。

“以往大学生犯罪,尤其是财产型犯罪,其作案动机常出于家庭贫困的原因。经调查发现,近几年非贫困化的作案动机越来越严重:有的出于追求享受,爱慕虚荣;有的为打击报复,泄私愤;有的可能是因为学习上的竞争或是恋爱方面的原因;有的则是出于空虚无聊,寻求刺激。”海口市检察院检察员陈政介绍说。

在校大学生犯罪类型趋多样化

2013年年初,海南大学女生王某因与同寝室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矛盾发生争执,心怀不满,遂决定通过盗窃行为对其同学实施报复,以排解心中的怨恨。这即为典型的非贫困化作案动机。

海口市检察院调研显示,自2010年至2013年6月,海口市检察系统办理的45件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中,盗窃案件22件,占近50%。抢劫案件6件,贩卖毒品案件4件,故意伤害案件5件,其他案件8件。“可见,在具体的罪名上,盗窃罪遥遥领先。海南大学在2012年一年中连续发生4起大学生犯罪案件,均为盗窃。”陈政说,盗窃行为在大学生中成为一种比较严重的现象,盗窃的目标往往是现金、电脑、手机以及一些贵重物品。

陈政称,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另一特点是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涉及罪名达到12个之多,并且不乏放火、绑架等一些严重犯罪,反映出在校大学生犯罪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

调研还发现,涉案在校大学生中,男性占绝大多数,而20至21周岁的人所占比例最大,年满19周岁的人次之,而22、23周岁的所占比例较小。20至21周岁基本处于大学生活的第二年或第三年,这一部分人因脱离高中生活进入大学有一定时间,一方面有了一定的社会经验,但另一方面,心理发育还不很成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思想的影响而误入歧途。大二、大三是在校大学生犯罪的高发期,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据介绍,在校大学生罪犯全都是初犯,该比例甚至高于未成年人犯的初犯比例。虽然大学生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从其生活经历来看,始终处于从家庭到校园的单纯、狭小的生活环境,所以他们初犯、偶犯比例极高,且主观恶性较小。

拜金享乐主义是物质诱因

“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不是单一因素,而是分层次的多元性因素的集合。”海口市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郭艳华表示,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的存在,有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等方面的外在原因,也有犯罪个体方面的内在原因。

“进了大学不等于就进了保险箱。”郭艳华称,目前,高墙深院和完全封闭的高校已不复存在,海口市大部分高校均采取开放式管理。各类公司、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共娱乐场所遍及学校内外,使得学生一入学就能独立地观察社会、接触社会。

“拜金享乐主义是大学生犯罪的物质诱因。”陈政称,据统计,在校大学生罪犯大部分是生活在经济状况中等偏下的家庭中,其中大部分是单亲家庭中长大。但是进入高校之后,面对着各种各样的新鲜事物所带来的诱惑,看着其他同学出手阔绰,这些学生的心理天平逐渐产生了倾斜,物欲的冲击淹没了心理的防线,才导致大学生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案件激增。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海口市内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犯罪比率非常高。这些大学生离开父母独自到新的住所地生活,父母大多鞭长莫及,不会过多地关心孩子的教育问题。此外,“问题家庭”、“贫困家庭”的大学生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

“自己生在农村,父母的身体又有病,从上大学的第一天起,就总想证明自己有能力支付自己的上学费用,并帮助家里改变生活现状,可是我没有成功。于是,我便将手伸向了身边的同学,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同时也给父母带来了更大的伤害。”海南大学艺术学院大学生夏某在悔过书中谈到。

据调查,90%的犯罪大学生对法律常识了解匮乏;而有的则是攻读法律专业,知法而犯法。

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章汝先认为,高校教育在给予正确引导方面做得欠佳。我国高等教育扩招以来,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学校更注重学生日常教学与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容易忽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再加上管理的时空漏洞,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犯罪心理外化的诱发情境。

“外部环境只是诱发犯罪的可能性条件,‘自我中心’的价值观才是大学生犯罪的根本原因。”章汝先表示,现在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存在“自我中心”思想。一切以“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容易形成争强好胜、固执偏执的性格,当这种意识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往往会成为犯罪的导火线。

该调研还发现,当代大学生多处于18至25岁这一年龄。绝大多数学生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对社会上交际缺乏深刻的理解,对交友缺乏谨慎的选择。同时,大学生人生体验浅,容易受到他人的蛊惑利用。一些大学生甚至和社会人员拉帮结派,实施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与高校共建“防火墙”

据海口检察院披露,关于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2010年作不诉处理的有3件,不诉率为33%;2011年作不诉处理的有2件,不诉率为25%;2012年作不诉处理的有4件,不诉率为18%。从司法后果看,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不诉率较高,但随着案件增加,不诉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获有罪判决的,绝大多数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非监禁刑适用率达到38%。

“这说明,法院在量刑时对在校大学生体现了‘从宽’的量刑原则。”郭艳华表示,由于在校大学生犯罪的社会危害和人身危险性与其他成年人犯罪有着一定的区别,将在校大学生这一群体在刑事处理上与其他成年人相区别是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

对于在校大学生犯罪从宽处理的方式,如何才是合理的,才能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海口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开坚表示,一方面,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慎用逮捕权。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大学生所在学校、老师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另一方面,对在校大学生的轻微刑事犯罪,进行轻缓化处理,引入刑事和解,进一步推进相对不起诉制度在更大范围内的适用。通过这种恢复性司法行为,既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又减少了社会对抗,更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与此同时,高校对于在校大学生犯罪,不能简单的将其开除了事。应探索与重点大学、学生数量多的大专院校合作建立校园社区矫正组织,以学校为单位,依托学校党支部、团支部、学生会等组织,改革犯罪大学生刑罚执行监督制度。

陈开坚认为,不仅如此,司法机关与高校联合共建也是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的重要举措,以对大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多层次的法制教育,增强自控能力。为此,司法机关和高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定期召开司法机关与高校的联席会议,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交换意见。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高校管理和教育上有不完善之处或者有漏洞,可以采用司法建议的方式向高校提出。高校对这项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整改不足之处,消除诱发犯罪的各种隐患,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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