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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教师评高级职称须有农村教学经验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该《意见》要求,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竞聘高级教师岗位时,须有近5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严禁聘用代课教师,个别临时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中小学教师评高级教师职称须有农村教学经验

我省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按照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称,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业绩、能力、一线经历。

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支持教师向农村中小学流动,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竞聘高级教师岗位时,须有近5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

城镇同一学校任教8年需参加1次支教

该《意见》指出,在城镇同一学校任教8年的教师,一般应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支教活动;城镇教师交流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时间每次不应少于1学年。所有农村中小学新履职教师,应在3年内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城乡教师轮岗支教活动。

此外,进一步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对考核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统一组织其参加脱岗培训;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组织安排转岗工作;不服从安排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严禁聘用代课教师,不得不聘岗位聘期不超6个月

《意见》特别提到要合理配置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师编制。严禁聘用代课教师,个别确需聘用代课教师弥补临时性岗位空缺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聘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知识老化、难以胜任教学岗位的问题,各市、县(市、区)可在现有编制标准核编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5%的比例核定部分教师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急需的学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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