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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全国统一标准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海南省财政厅日前收到国家财政部的一纸复函,同意海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海南省将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征收标准全国统一为“三税”税额的2%。

此前几天,财政部网站已经刊发通知,要求全国从明年起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据悉,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区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但征收标准并不一致,1%、1.5%、2%都有。从明年起开征和标准将实现全国统一。

据海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南此前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因此,根据财政部要求研究制定了本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并上报,获得批复同意。海南也成为第21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区市。

财政部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是为了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快支持海南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批复要求,海南的地方教育附加将专项用于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主要包括3个方面:推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扩大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规模等。

海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地方教育附加属于非税收入中的政府性基金。我省的开征方案明确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

财政部还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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