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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禁止收取择校费或与入学挂钩其他费用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审议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对择校费、校园安全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校收取择校费、赞助费令学生和家长深恶痛绝。为此,《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或与入学挂钩的其他费用。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市、县(区)、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入学。

对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办法》规定,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市、县(区)、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校园安保经费,《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落实技术防范等措施,公办学校安全保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依法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对于儿童入学年龄的界定,鉴于该省各市县学校学位情况不一致,《办法》未对提前入学年龄问题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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