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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县级职业教育建设基本标准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 职业学校)

建设基本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建设基本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 职业学校)

建设基本标准( 试行)

一、总 则

为加快我省职业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琼府〔2007〕5号)精神,参照《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省县级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办学规模

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应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每年招生应达到本市县当年初中毕业生人数的30%以上;举办3年制学历班的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其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2000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开展的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每年培训人数应占本市县各类培训任务的60%以上。

三、基本条件

(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60亩以上,生均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要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和体育设施。

(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要有与教育教学、实习和培训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中设备总值不少于200万元;要有多媒体教室、电化教室、微机室;有满足教师、学生学习需要的资料室、阅览室和足够图书、报刊,图书资料室藏书不少于2万册,报刊不少于40种。 

四、管理体制

(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由所在市、县政府管理,实行“政府统筹领导,部门联办,教育协调,一校多功能”的办学管理体制,整合县域现有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源,建设多个部门职业教育共享平台。

(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可配备领导班子成员3-4名,科级建制;推选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资格条件的人任中心主任(兼校长);中心内设教学、学生管理和培训等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五、办学经费

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按省政府核定标准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村学生助学金不能作为学校办学经费。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参与人事劳动保障、农业、科技、扶贫等部门培训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提供工作经费。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和共建,寻求社会的广泛支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六、教师队伍

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人员按1∶12员生比配备,其中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占教职工比例不超过25%。专任教师和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1∶16左右,专业课教师比例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专任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占专任教师总数的70%以上,“双师型”教师要占专业教师总数的30%。此外,要通过特聘、特邀、特岗等形式,吸收社会能人、能工巧匠、各部门技术员充实教学、培训师资队伍。

七、教育培训

(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举办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要与当地经济的主体产业和办学能力相适应,要有2个以上相对稳定的骨干专业,要有稳定的合作企业和能够解决毕业生就业的渠道。

(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要在市县政府统筹下,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帮助乡镇建立健全农村文化技术培训网络,积极开展本市县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等服务工作;同时为普通中小学提供综合实践和为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提供师资、实训以及技术服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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