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从海南省人劳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办法,适当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海南省2008年提高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的通知》,决定提高2008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绩效津贴,并把实施范围扩大至高中教师和退休教职工、农村中小学特岗教师、,省市县研训机构。《通知》明确,实施范围包含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含农村特设岗位教师)、高中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省、市县研训机构中2007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体正式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以上在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退休人员岗位绩效生活补贴按技术级别和职级不同提高100-300元。市县学校所需资金按照“省里补助、市县补齐”原则共同负担。省本级学校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08年1月1日以后正式调(聘)入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从调(聘)入的下月起执行;调离中小学校的工作人员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通知》还对在职人员提高岗位绩效津贴总量核定办法和退休人员提高岗位绩效生活补贴具体发放办法等进行了明确。
据海南省教育厅厅长胡光辉介绍,海南比原计划提前一年兑现了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由150元提高到300元这一标准。今后几年,随着海南省财政收入的增加,将逐步增加义务教育教师岗位绩效工资,确保不低于海南省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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