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立法补充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学生骑摩托车上学,这在海南各地不少见到。18日提交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据了解,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保护责任。
立法禁止父母提供机动车辆
2008年6月17日晚22时30分许,澄迈4名中学生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不慎撞上路边铁桶,1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一些老师表示,在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过程中,严禁学生开摩托车是一个工作难点。有些家长没时间管教孩子,或自身素质不高,放任其偷开摩托车;有的孩子家里经济较富裕,也会自己或与同学合伙买二手车。
针对当前海南省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特别是驾驶摩托车这一突出问题,修订草案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
学校要每学期开展安全演练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演练,使学生掌握安全常识和火灾、地震等意外灾害的自救技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能力。
校园周边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近年来,意外伤害等造成未成年人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如校园及周边发生下列行为时,学校和教师应当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其他教学设施;
(二)寻衅滋事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扰乱教学秩序;
(三)恃强凌弱,胁迫、恐吓学生;
(四)诈骗、勒索、盗窃、抢夺和抢劫学生财物;
(五)中小学校校园周边200米之内,开设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机房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与教学无关的具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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