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9〕4号)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19〕1号)精神,我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要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统一工作要求,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录取方式
201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按提前招生、校额到校招生、统一招生和补录顺序,采取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二、录取办法
(一)提前招生录取
提前招生录取分为贯通项目提前招生录取和贯通项目以外其他学校提前招生录取。贯通项目录取先于其他提前招生学校进行。
1.贯通项目提前招生录取
贯通项目录取根据招生学校各类贯通计划,依据考生招生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及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
2.贯通项目以外其他学校提前招生录取
贯通项目以外其他提前招生学校依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以及本校制定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录取原则以专业为单位制定,可在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在中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中考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校额到校招生录取
校额到校招生录取包括市级统筹和校额到校录取,在提前招生录取之后,统一招生录取之前进行。
市级统筹录取是按照优质高中市级统筹计划和初中校分配的市级统筹名额数,依据考生招生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及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
校额到校录取采取校内选拔方式,按照优质高中校额到校计划和初中校分配的校额到校名额数,依据考生校额到校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及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
各校市级统筹一未完成的计划转入统一招生本校普通班本区计划;市级统筹二、市级统筹三和校额到校各类招生未完成的计划由各区根据学校情况确定是否转入统一招生计划,若确定转入则须将学校此类未完成计划全部转入统一招生本校普通班本区计划。
(三)统一招生录取
在统一招生录取前先进行特殊学生录取审核。
招收特殊学生的学校要严格按照《201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上刊登的计划招收各类特殊学生。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要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高级中等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工作的通知》(京教体艺〔2019〕14号)要求进行录取。未完成的特殊学生招生计划转入统一招生本校普通班本区招生计划。
统一招生录取按照统一招生计划,依据考生招生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及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经批准进行统招专业加试的学校(专业)只能录取加试合格的考生。
(四)补录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含中外合作项目)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参加补录。经批准的补录学校须面向社会公布补录专业、剩余计划和招生地区。
符合报考条件,参加我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且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可以申请补录。参加补录的考生在规定时间持补录考生登记表和201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自主选择一所参加补录的学校申请补录。
补录学校根据本校剩余计划和考生实际情况进行预录,并在规定时间到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
三、有关规定
录取中涉及的考生报考资格及可报考学校类别、加(减)分政策、优先录取政策、特殊学生的录取政策等均按中招工作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关于招生考试总分相同考生的录取原则
在各批次录取中如遇招生考试总分或校额到校录取成绩相同者,未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和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优先录取,然后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三个单科成绩仍相同,则按随机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录取。
(二)关于考生录取资格
1.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具备报考资格。
2.除政策规定可以免试直升的学生外,招生学校只能录取已参加中招体检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录取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
4.已被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其后各招生方式的录取。
(三)关于体检标准
招生学校要按照国家体检标准录取学生,不能因专业(工种)情况特殊而自定体检标准。
职业高中根据专业性质分别执行中专体检标准或技工学校体检标准。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中没有涵盖的专业(工种),其标准经考试院中招办和体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可按相近标准执行。
(四)关于退档
1.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国家体检标准的,可以退档。
2.报考汽车驾驶专业的学生,年龄不满16周岁(2003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的,可以退档。
3.其他原因经确认的,可以退档。
(五)关于档案管理
考生(含往届生)均需建立电子档案。原始材料由毕业学校或区中招办负责保管。保管时间为一年。
招生学校要及时下载录取考生电子档案,打印存档并妥善保管。
(六)关于录取通知书发放
中招录取通知书和信封委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邮政支局(以下简称学院路邮局)征订、打印和投递。
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8版)的通知》(京卫疾控〔2018〕52号)的要求,我市高级中等学校录取新生应接受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附《北京市中招/初中寄宿制录取新生入学肺结核筛查通知》(办理录取手续时由考试院中招办提供,以下简称肺结核筛查通知),并在本校《新生报到须知》中注明新生报到前应按《肺结核筛查通知》要求完成筛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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