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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教育局:严禁课外辅导机构聘用学校教师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为了规范课外培训机构的开办行为,日前,东莞市教育局下发了《中小学生课外辅导机构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文件,严禁课外辅导机构聘用公办、民办学校教师,与中小学联合组织校外补课。

辅导机构总学位不超200个

近年来,随着家长对小孩教育的重视,东莞的课外辅导机构也迅速发展,办学规模日渐扩大。

《指引》规定,为避免恶性竞争,已设立的辅导机构周边200米内,不得再申请新增同类的辅导机构,而新申报设立的辅导机构的培训范围只限于举办中小学生课外辅导,不能混合举办成人学历教育培训、兴趣类培训和幼儿早期辅导。

同时,辅导机构必须设有基本的功能室,包括前台咨询报名处、一对一小辅导室、一对多大辅导室、教师办公室、教学研究活动室等功能场室。其中一对一小辅导室每个室内面积应为4平方米以上,小辅导室总面积要占辅导机构教学总面积的50%以上;一对多辅导室面积不能超过30平方米,学生座位在12个以下。

辅导机构所在场所要按消防要求设置固定安全出口。辅导机构场室要保持良好的采光通风效果,一对一辅导室门要使用透明材料。室内间隔通道1.5米以上,通道上不能放置桌椅等杂物。各个辅导机构的总学位规模不能超过200人。

严禁聘用公办、民办学校教师

除了硬件设施,《指引》对辅导机构聘用的教师,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辅导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担任辅导科目要与资格证书相符,而校长(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辅导机构要将授课教师的相关资料进行公示,以方便学生家长监督和选择,未公示的教师不得进行辅导授课。辅导机构的教师人数要与办学规模相匹配,学生数与辅导教师数的比例小于6∶1。

市教育局再一次申明,各辅导机构严禁聘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在职教师,担任辅导机构的授课老师。同时,各辅导机构要与聘任教师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教师购买社保,为非莞籍教师办理居住证,并建立完善的教师档案。

不能与中小学组织校外补课

《指引》还规定,辅导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内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不得有虚假、欺骗等内容,并严禁招生广告上出现承诺提高考试分数和考入重点学校的内容,以免误导家长及学员。

对于在收费退费、教师管理、招生广告发布等方面查实有违规行为的辅导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年检不合格等处罚。对于管理混乱,导致恶性事件发生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辅导机构,可能面临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规定辅导机构不能在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内开展课外辅导培训,不能与中小学联合组织任何形式的校外补课。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辅导机构将被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且举办者五年内不得重新申办各类辅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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