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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面向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上新课、赶进度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20

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天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面向青少年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联合办学

相比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所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类型进行了界定,即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规定》称,教育培训机构的每个培训项目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招聘教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安排年度体检,建立教师人事档案,面向青少年培训的还应当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若专任教师符合职称评审条件,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教师节先进评选的,将公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对于教育培训机构要学校联合办学的情况,《规定》指出,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若违反规定,将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不得超范围办学

《规定》对收费情况、办学条件和投诉情况也进行了说明。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退费比例按《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办学,其招生简章和广告还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的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相应培训中心的条件,分教点设立前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分教点应当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得对外加盟、出租。若违反规定设立分教点的,当年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对于违反《规定》相关条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年检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三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确定为“不合格”。

■观点

深圳大学国际交流学院院长王庆国:

“不上新课”界定很难

“不得加重学生的负担,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王庆国表示,教育培训机构不仅仅是兴趣的培训,而且着力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因此培训内容和学校的紧密相连,在政策上很难对教育培训机构“不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负担的行为进行界定和杜绝。对于建立教师师德档案的规定,王庆国认为,如今的培训机构更注重教学能力,如果增加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的评价标准,对培训机构的学风建设也有好处。

在王庆国看来,教育培训机构应该由民间的联盟或组织进行统一管理,每年进行考核,对于不优秀的机构可以剥夺联盟会员资格。而对于民间组织民选的优秀教育培训机构,政府应该积极介入,加以认可,“若政府不闻不问,就让评选无功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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