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署进一步多措并举做好稳就业工作,要求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决定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用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疾。12月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定了这三件大事。会上,李克强总理作出了哪些部署?
会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通过多方采取措施,今年我国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全年城镇新增就业预期目标提前实现。但当前国内外风险挑战增多,稳就业压力加大。要更大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在积极扩内需、稳外贸带动就业扩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举措。
1.各地要着眼稳就业大局,出台更多支持新增就业岗位的措施,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深入推进“双创”,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有意愿的农民工回乡首次创业等,地方可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围绕民生“短板”领域,拓展公益性岗位。
2.加大力度援企稳岗。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延续实施1年。
3.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再给予生活费补贴。
4.完善就业托底保障。允许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退休不足1年的,可继续发放保险金至退休。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再享受政策1年。确保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为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促进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会议决定,
完善残保金征收办法,激励更多用人单位提高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加大奖励力度。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和支持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相关支出,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会议强调,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贡献,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获得及时足额的报酬。要在前期专项整治基础上,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治理重点,明确责任限期清欠,对问题突出的要公开曝光,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责并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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