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制高职(3+2)录取加分政策,参照我区现行高考加分政策执行。
1
烈士子女,可在其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
2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在其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 分。
3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可在其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 分。
4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可在其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 分。
55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在其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 分。
6
2003年、2004 年因公感染“非典”死亡或持有“非典”伤残证人员子女考生,可在其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 分。
所有考生的加分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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