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师德建设离不开法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重视法治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既是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本质要求,也是应对师德建设现实困境的客观需要。发挥法治与德治的协同作用,让师德具有外部强制力与内在约束力,是净化师德师风,加强校风建设的根基。这其中,又以充分发挥校规校纪这一“软法”的规范作用至关重要。传统上,我们习惯以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提高校园治理水平,却较为忽视校规校纪在规范教师行为方面蕴藏的巨大能量。事实上,相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在师德建设中除能克服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和滞后性、降低治理成本之外,还具有多重作用。
第一,实现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构建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首先是规则治理,学校按照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制定、实施相关校规校纪,既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路径,也是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重要表现。校规不仅是学校的内部自治规则,而且在正式公布且不违反上位法精神的条件下,可在审判中作为参考。
第二,更为及时有效。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其主要工作活动发生在学校,与学校的联系更为普遍及时,校规校纪对教师的切身利益有着更为紧密实际的影响,其对教师行为的约束效果也更为直接。如学校关于教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规定,对教师的职业行为和发展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同时,校规校纪更易为学生所获知与熟悉,可更好地保障学生行使申诉、举报等权利,更有力地监督教师的失范行为,震慑个别违反师德的教师。
第三,便于解决纠纷。学校通过制定校规校纪细化“准则”“指导意见”“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有利于纠纷的内部解决,促进学生发展与校园和谐。
应当如何发挥校规校纪在师德建设中的规范作用?我以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划定了底线,各校应予以遵循。但高校具有特殊性,即高校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具有学术自治与自主权,因而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与自主性,可因地因校制宜。总之,学校尤其是高校在制定校规校纪规制师德失范行为时既应符合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定,也应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
民主公开原则。学校应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校纪校规的规定,群策群力,综合反映学校、学生与教师等多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诉求,增强规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程序正当原则。依法治校要求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校纪校规中有关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应设计合理的调查、处理与救济程序,保障教师的程序性权利,在追究失范教师责任实现实体正义的同时不忘程序正义,做到公平公正、证据充分、程序正当。
权责一致原则。教育部“准则”“指导意见”“处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的失范行为,设计了“处理”“处分”与追究法律责任等三档责任。但具体处理、处分则是复杂的,各校应结合实际,在校规中规定与失范行为情节、危害相适应的责任,既要强化对“问题教师”的问责,乃至“一票否决”,也要坚持责罚合理,不可“一刀切”。此外,在赋予调查部门权力的同时也应强化问责,做到权责一致。
明确性原则。各校制定的校规校纪不能仅重复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追求规范的明确、有效,尽量减少用语的模糊、概括,不断提高规则的可适用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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