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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8-11-15

各市(区)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陕教考〔2013〕3号)以及省招委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随迁子女大省,进城务工人员规模大、随迁子女考生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权利和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扎实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一)报考条件。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4.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指所持陕西省居住证有效年限累计3年以上〔含3年〕);

5.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二)部门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统筹和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工作平稳顺利实施。随迁子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情况,由学籍所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持居住证情况,由所居住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审查;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由办理参保登记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审查。各县(区)招办负责为通过各部门资格审查、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三)资格审查。拟在陕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要在高考报名前,到学籍所在县(区)招办提出申请并领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表样见附件),然后在各地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前往本人学籍所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登记地县(区)公安部门及参加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

1.关于学籍条件的资格审查。

随迁子女先到学籍并实际连续就读所在学校开具在陕高中阶段学校连续就读时间证明(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随后持学校证明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到学生学籍所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学籍情况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报名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2.关于居住条件的资格审查。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情况资格审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情况初审工作。派出所要认真依照陕西省流动人口管理系统,计算居住证有效期累计时限。县级公安机关负责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情况审核工作,并存档备查。县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对外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认真解答群众咨询和投诉。市级公安机关要深入县(区)巡回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因工作推诿扯皮、民警休假外出办案等原因导致符合条件的考生没有按时报名或引起投诉,或因出具虚假证明等徇私舞弊导致“高考移民”等问题发生,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关于参保缴费条件的资格审查。

(1)在陕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信息进行高考报名养老保险缴费资格初审。参保缴费年限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打印参保缴费证明,并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上审查意见栏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后,连同参保缴费证明一同交由申请人。

(2)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按照市(区)招办提交的人员花名册及有关资料,逐人进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真实性校验和相关信息核对,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市(区)招办。

各县(区)招办负责汇总辖区内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报名申请表,并报所属市(区)招办备案。市(区)招办负责将辖区内随迁子女登记造册,并请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养老保险经办处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存疑并经进一步查实确属不合格者,取消其在陕高考报名资格。各市(区)招办应于当年12月1日前,将通过资格复审的随迁子女名单报送省招办,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考生加注相应标记。

三、切实加强和规范随迁子女高考工作的管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学要高度重视随迁子女高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要安排专人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管理,全力维护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良好秩序,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强化信息公开公示。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各市县(区)招办要将各职能部门审核通过的报考名单在随迁子女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学公示,公示信息必须包括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父母姓名及居住与参保缴费情况等。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查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在陕高考报名资格。

(三)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要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将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高考移民”的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优化办事流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平稳、有序实施。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政策宣传,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为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并公布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流程。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部门联审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随迁子女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跨市审核认定的,由所在市级招办统一汇总并协调相关市级招办办理审核手续。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细致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引导考生尽早回户籍所在省份参加高考,以免错过户籍所在省份高考报名时间;对错过户籍所在省份高考报名时间的随迁子女,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到学籍所在县(区)招办提出回原籍报考的申请,由各市(区)招办汇总并于当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招办,以便协调相关省(市、区)做好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省份报名参加高考工作,确保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各市(区)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速将本文件转发至各县(区)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教育厅联系电话:029—62396021

省公安厅联系电话:029—8616580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29—85537518

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5221776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30日

(全文公开)

附件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表样)

随迁

子女

信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随迁子女本人

一寸免冠近照

身份证号

 

户籍省份

 

毕业学校

 

随迁

子女

父母

信息

父亲/母亲姓名

 

居住证发证机关

 

身份证号

 

详细住址

 

工作/服务处所

 

基本养老保险收缴机关

 

主管

教育

行政

部门

审查

意见

该随迁子女: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号:□□□□□□□□□□□□□□□□□□□,截至     年(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符合学籍方面的报考条件。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公安

部门

审查

意见

该随迁子女父亲/母亲:     ,截至     年(高考当年)8月31日,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符合居住方面的报考条件。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

养老保险经办

机构

审查

意见

该随迁子女父亲/母亲:     ,截至      年(高考当年)8月31日,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符合参保缴费方面的报考条件。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招办审查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在随迁子女本人学籍所在县(区)招办领取,自行打印、复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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