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广州市要求各区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资助面不低于本市户籍在园适龄幼儿的10%,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学年300元。并且优先对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户籍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资助对象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包括具有广州市户籍;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持有相应证件,如低收入证、五保供养证、残疾人证等。
据了解,对于本市户籍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各区(县级市)政府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的标准给予资助。而对于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幼儿,各区(县级市)政府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的标准给予资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结合实际,提高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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